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昌县文化馆是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于副科级。 第三条 新昌县文化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群众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推广优秀群众文艺作品。承担群众文艺骨干辅导、培训和群众文化业务干部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二)提供讲座、展览、演出等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普及各艺术门类和地方文化的基础知识。 (三)承担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工作,提供公共文化相关决策咨询和决策建议。 (四)完成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新昌县文化馆事业编制 16 名。设馆长 1 名,副馆长 2 名。 第五条 新昌县文化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 新昌县文化馆党组织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事业单位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 动单位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新昌县文化馆的干部人事由中共新昌县委宣传部管理;新昌县文化馆负责资产财务、业务运行和内部管理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4 月 17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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