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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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新昌县统计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和编排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统计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 新昌县统计局的机构信息、工作信息、人事信息公开等类别。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指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新昌县统计局政府信息。 新昌县统计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查询功能;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机构等项目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新昌县统计局 办公地址:鼓山中路130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00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执行夏令时间,工作日下午办公时间为14:30—17:30) 联系电话:15757174548;0575-86023655 传真号码:0575-86621295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departments&areacode=330600&xjlb=3),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我要视频”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zjxc.gov.cn/col/col1229473006/index.html 三、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新昌县统计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统计部门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1. 县统计局领导及分工; 2. 县统计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 县统计局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 4.县统计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 县统计局重点工作; 6. 县统计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 新昌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信息; 8. 县统计局人事任免; 9. 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新昌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公开方式 新昌县统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新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昌县统计局窗口(http://www.zjxc.gov.cn/col/col1229361129/index.html)、《新昌县统计年鉴》、“新昌统计”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县政府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同时,在新昌县统计局办公室、新昌县统计局综合核算科设立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新昌县统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县统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县统计局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依申请公开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如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保密、安全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不予公开。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新昌县统计局依法受理向新昌县统计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新昌县统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新昌县统计局依法予以公开,具体承办机构为县统计局办公室。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新昌县统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新昌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 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新昌县统计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新昌县统计局。 地 址:鼓山中路130号 联系电话:15757174548 0575-86023655 电子邮箱:805627790@qq.com 传真号码:0575-86621295 邮编:312500 3.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新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75-86023655 (四)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现场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新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jxc.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新昌县政府门户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栏目“网上申请”的“办件查询”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网上电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选填)。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新昌县统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保障 依据上级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县县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县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0600)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七、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绍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信息来源: 县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