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24002586068M/2021-71379 文件编号: 浙自然资规〔2021〕15号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1-12-22 主题分类: 土地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8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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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和原省法制办印发的《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工作实际需求,现对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2月印发的《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部分内容(土地类)作了调整,形成《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xlsx

     2.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调整说明.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