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日新昌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新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新昌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刘艳代理新昌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