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昌县统计普查中心是新昌县统计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新昌县统计普查中心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和县情县力调查,承担普查数据发布和资料开发应用工作。 (二)承担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工作。承担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的申报审核与管理工作。 (三)承担全县统计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四)承担其他县情县力的普查和专项调查的工作。 (五)承担普查和专项调查相关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审核、管控和评估工作。 (六)完成新昌县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新昌县统计普查中心事业编制 7 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 第五条 新昌县统计普查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 新昌县统计普查中心党组织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事业单位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和 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单位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新昌县统计普查中心的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由新昌县统计局统一管理;新昌县统计普查中心负责业务运行和内部管理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4 月 14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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