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昌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是新昌县统计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新昌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工作,并对各项农村经济数据进行评估分析。 (二)负责全县农村重大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向市统计局和县委、县政府上报有关重大的农村社会经济信息。 (三)承担各乡镇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完成新昌县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新昌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事业编制 6 名。设队长 1名,副队长 1 名。 第五条 新昌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 新昌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党组织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事业单位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单位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新昌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的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由新昌县统计局统一管理;新昌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业务运行和内部管理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4 月 14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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