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6240025866000/2023-66690
新政办发〔2023〕39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09-07
土地
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DXCD01-2023-0006
发布时间:2023-09-08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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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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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新昌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我县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坚决守住粮食安全根基,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等文件,经研究决定,将县耕地保护补偿相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补偿原则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任务为重点,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多划多补,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升有奖励,数量减少质量下降有惩罚”、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不予补偿的原则,对实行耕地保护的行政村给予补偿。
二、补偿范围
1.新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昌县所属耕地)的全部现状耕地。
2.下列耕地不得纳入补偿范围: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已经批准农转用的耕地。耕作层遭破坏、抛荒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未达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三、补偿标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标准:永久基本农田每年70元/亩、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其他现状耕地每年60元/亩。
四、补偿对象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补偿条件
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行政村按规定给予耕地保护补偿。对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行政村,按照规定扣减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1.有下列情形的,“一票否决”当年该行政村村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当年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耕地的活动,被卫片执法或日常巡查等发现,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恢复原状。上述情形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行政执法队对各村的违法占用耕地及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出具书面认定依据为准。
2.(1)如发生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土地已经被征收、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提供征地相关依据不予扣减耕地保护补偿资金;(2)如发生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土地建设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由属地乡镇(街道)出具书面说明及佐证材料,从保障村级组织耕地保护所需资金的角度考虑,按本行政村补偿资金总额的50%给予补偿。
六、发放程序
1.依据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面积为基数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填写新昌县耕地保护补偿地块明细表、新昌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审批表,经属地自然资源所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集体组织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汇总。并将新昌县村级耕地保护补偿面积及资金公示表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新昌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明细表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公示异议复核、信访问题答复和处理工作。
3.县自然资源部门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定各村应发放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今日新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函告县财政部门拨付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抄送给县农业农村部门。
七、补偿资金筹措
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来源主要为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偿资金和县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所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属地乡镇(街道)在相关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
八、补偿资金使用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和修缮、田长制建设(包括支付村级耕地保护巡查员劳务费用)等。补偿资金使用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九、监督管理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下拨给各乡镇、街道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下拨村并监管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按规定使用补偿资金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为确保补偿资金规范使用,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施行期间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原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昌县**年**乡镇(街道)**村耕地保护补偿
地块明细表
2.新昌县**年**乡镇(街道)**村耕地保护补偿
资金审批表
3.新昌县**年**乡镇(街道)村级耕地保护补偿
面积及资金公示表
4.新昌县**年**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明细表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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