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决定:
赵 翰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俞 彪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张汉斌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潘 娜同志任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专职副队长;
杨宇勇同志任绍兴市钦寸水库运行管理中心主任;
俞 伟同志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主任(副科长级),免去其南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丁爱锋同志任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主任(兼);
王 成同志任县高新园区投资集团总经理,县工业园区投资发展集团总经理,免去其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主任职务;
何方超同志任县高新园区投资集团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王群奇同志任浙江钦寸水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潘 淼同志任县水务集团总经理;
姚怡喆同志任县共富农业发展集团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免去:
舒伟晔同志的新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新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兼)职务;
金 魁同志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职务;
赵憨君同志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新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新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兼)职务;
王 鑫同志的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专职副队长职务;
石光明同志的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职务;
柴昊钢同志的绍兴市钦寸水库运行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丁小方同志的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职务;
俞跃斌同志的县高新园区投资集团总经理,县工业园区投资发展集团总经理职务;
石林火同志的县高新园区投资集团副总经理职务;
张新贵同志的县水务集团总经理职务。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