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公布

发布时间:2024-10-14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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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公布,具体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上下限

2024 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 2023 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同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计算。计算后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低于 2024 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 2260 元核定;计算后单位职工缴存基数高于2023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按照 31742 元核定。即 2024 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下限为 113元、上限为 3809 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下限为 226元、上限为 7618 元。

二、缴存比例

2024 年度,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 12%。缴存单位可在 5%-12%区间内,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可在 10%-24%区间内自主申报缴存比例。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四、办理程序

1.各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于 9 月 14 日前申报完成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2.各缴存单位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其中网厅将于 2024 年 8 月下旬关停)等线上渠道办理申报月缴存额调整,或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及便民服务网点窗口办理申报月缴存额调整。

3.灵活就业人员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窗口办理申报月缴存额调整。

五、其他事项

1.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按四舍五入计算。

2.各单位调整当月新增职工暂不作变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3.2024年7月至办理调整当月之间单位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4.未达到缴存下限的单位,须及时为职工上调缴存额度,2024 年 11 月底前仍低于缴存下限的职工,中心将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5.单位存在不同缴存比例的,必须依规调整为同一缴存比例。

6.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或虽已全员建立但未按规定要求缴存的,应按本规定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7.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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