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2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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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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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8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XBJ24330624310331037的小葱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范范副食店经营的小葱,购进日期:2024年7月24日,丙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8月26日向新昌县范范副食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4021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范范副食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二、抽样编号XBJ24330624310331027的老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胖羽优选食品商行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4年7月21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8月21日向新昌县胖羽优选食品商行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4022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胖羽优选食品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0.96元。
三、抽样编号XBJ24330624310331016的水榨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荣平咸菜店经营的水榨菜,购进日期:2024年6月9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8月23日向新昌县荣平咸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4012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荣平咸菜店购进水榨菜时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水榨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3100元。
四、抽样编号XBJ24330624310331081的鳊鱼、抽样编号XBJ24330624310331082的黑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平平水产店经营的鳊鱼,购进日期:2024年7月25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昌县平平水产店经营的黑鱼,购进日期:2024年7月25日,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8月23日向新昌县平平水产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40134、241094013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平平水产店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鳊鱼、黑鱼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2.4元,罚款3500元。
五、抽样编号XBJ24330624310331025的牛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易乐汇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牛肉,购进日期:2024年7月24日,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8月26日向新昌县易乐汇超市(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4012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易乐汇超市(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自身原因造成,销售量少,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对购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对于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无主观恶意,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5元。
六、抽样编号XBJ24330624310331012的辣椒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永鲜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辣椒粉,购进日期:2024年7月2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8月26日向新昌县永鲜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4011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永鲜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自身原因造成,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对购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对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无主观恶意,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5元。
七、抽样编号XBJ24330624310331064的香芹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园丹蔬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4年7月25日,百菌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8月26日向新昌县园丹蔬菜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4026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园丹蔬菜店(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自身原因造成,销售量少,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对购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对于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无主观恶意,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2元。
八、抽样编号XBJ24330624310331322的泥鳅(活体)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沃天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泥鳅(活体),购进日期:2024年8月14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9月13日向新昌县沃天贸易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4560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沃天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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