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制冷配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0-09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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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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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绍兴市新昌县内制冷配件质量的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QB/T 2533-2013房间空气调节器用管路件及连接管

GB/T 23135-2008电冰箱分子筛过滤器

JB/T 4119-2022空调与制冷用电磁阀

JB/T 10648-2017空调用铜制制冷剂截止阀

JB/T 11210-2011制冷空调系统用气液分离器

JB/T 11520-2013制冷设备用单向阀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企业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1)管路件:随机抽取同批次、同规格型号、同种类的产品8只,其中4只为检样,4只为备样;

(2)电冰箱分子筛过滤器:随机抽取同批次、同规格型号、同种类的产品20只,其中10只为检样,10只为备样;

(3)电磁阀:随机抽取同批次、同规格型号、同种类的产品10只,其中5只为检样,5只为备样;

(4)空调用铜制制冷剂截止阀:随机抽取同批次、同规格型号、同种类的产品16只,其中8只为检样,8只为备样;

(5)气液分离器:随机抽取同批次、同规格型号、同种类的产品4只,其中2只为检样,2只为备样;

(6)单向阀:随机抽取同批次、同规格型号、同种类的产品12只,其中6只为检样,6只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或自我公开声明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抽样过程中若所抽样品的产品信息未明示表1所列内容,受检单位应提供表1中未明示的产品信息,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签章确认。

表1  受检单位应提供所抽样品的产品信息

序号

所抽样品名称

产品信息

备注

1

管路件

最高工作压力

/

2

电冰箱分子筛过滤器

额定充填量、分子筛型号

/

3

空调与制冷用电磁阀

最高工作压力、线圈额定电压、适用制冷剂、内泄漏量、线圈绝缘等级

/

4

空调用铜制制冷剂截止阀

最大工作压力、公称通径

/

5

气液分离器

设计压力

/

6

单向阀

最大工作压力、结构型式、通径

/

(4)执行市场反溯任务时,每批次样品买样数量为符合检验所需的最小样本量,不购买备样,备样保存于被抽检企业内。

四、检验项目

1、房间空气调节器用管路件及连接管产品检验项目(执行标准为QB/T 2533-2013)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

项目

样本号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外观

4.2

B

1-4

备样

/

2

管内残余水份含量

4.4.3

B

1

备样

/

3

管内残余杂质含量

4.4.4

B

2

备样

/

4

气密性

4.4.1

A

1

备样

/

5

耐压性

4.4.2

A

1、2

备样

/

6

压扁性能

4.4.6

B

3

备样

/

7

高低温冲击

4.12

B

4

备样

/

2、电冰箱分子筛过滤器产品检验项目(执行标准为GB/T 23135-2008)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

类别

主要

项目

样本号

复验用

样品

备注

1

产品外观

5.2

B

1-10

备样

/

2

气密性和耐压

5.12

A

1

备样

/

3

预吸附率

5.4

A

2

备样

/

4

管体内外表面质量

5.14

B

3

备样

/

5

网圈架与滤网管体间的结合强度

5.13

A

4

备样

/

6

分子筛充填量

5.15

A

5

备样

/

7

抗压碎强度

5.11

A

6

备样

/

8

静态水吸附率

5.5

A

7

备样

/

9

磨耗率

5.8

B

2-10

备样

/

10

吸附速率

5.6

A

备样

/

11

形状与粒度

5.9

B

备样

/

12

堆积密度

5.10

B

备样

/

3、空调与制冷用电磁阀产品检验项目(执行标准为JB/T4119-2022)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

项目

样品号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外观

5.4

B

1-5

备样

/

2

清洁度

5.5.15

B

1

备样

/

3

电气强度

5.5.6.2

A

备样

/

4

噪声

5.5.16

B

备样

/

5

发热温度

5.5.7

A

备样

/

6

密封性

5.5.1 a)

A

2

备样

/

7

耐压强度

5.5.5

A

备样

/

8

破坏强度

5.6

A

备样

/

9

内泄漏量

5.5.4

A

3

备样

/

10

最大动作压差

5.5.2

A

备样

/

11

最小动作压差

5.5.3

A

备样

/

12

耐湿热性

5.5.8

A

1

备样

/

13

耐振动

5.5.9

A

3

备样

/

14

耐高温

5.5.10

A

4

备样

/

15

耐低温

5.5.11

A

5

备样

/

16

耐腐蚀性

5.5.12 a)

B

2

备样

/

4.空调用铜制制冷剂截止阀产品检验项目(执行标准为JB/T 10648-2017)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

项目

样品号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外观要求

5.2

B

1-8

备样

/

2

密封性

5.5.1

A

1

备样

/

3

耐压强度

5.5.2

A

1

备样

/

4

破坏强度

5.5.3

A

1

备样

/

5

耐高温

5.5.4

B

2

备样

/

6

耐低温

5.5.5

B

3

备样

/

7

耐冷热循环

5.5.6

B

4

备样

/

8

耐久性

5.5.8

B

5

备样

/

9

耐振动

5.5.9

B

6

备样

/

10

耐冲击

5.5.10

B

7

备样

/

11

流体冲击

5.5.11

B

8

备样

/

12

破坏力矩

5.5.13

B

1

备样

/

5、制冷空调系统用气液分离器产品检验项目(执行标准为JB/T11210-2011)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样品号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外观

5.2

B

1-2

备样

/

2

出厂充气保护

5.3

B

1

备样

/

3

气密性

5.4

A

1

备样

/

4

耐压性

5.10

A

1

备样

/

5

爆破压力

5.11

A

1

备样

/

6

漆膜结合力

5.8

A

1

备样

/

7

漆膜耐水性

5.9

A

1

备样

/

8

内部杂质含量

5.5

A

2

备样

/

9

内部含水量

5.6

A

2

备样

/

10

漆膜耐蚀性

5.7

A

2

备样

/

6、制冷设备用单向阀产品检验项目(执行标准为JB/T11520-2013)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样品号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外观

5.3

B

1-6

备样

/

2

密封性

5.4.3 a)

A

1

备样

/

3

耐压强度

5.4.4

A

1

备样

/

4

破坏强度

5.5

A

1

备样

/

5

内泄漏量

5.4.5

A

2

备样

/

6

阀开、阀关压力差

5.4.6

A

2

备样

/

7

耐久性

5.4.7

A

2

备样

/

8

耐振动

5.4.8

A

3

备样

/

9

耐高温

5.4.9

A

4

备样

/

10

耐低温

5.4.10

A

5

备样

/

11

耐冷热循环试验

5.4.11

A

6

备样

/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1)监督检查产品涉及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① 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③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2)监督检查产品仅有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二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有二项或二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或“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抽样方案要求执行。

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验结果为准。

4、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5、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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