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
彭修文: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拖欠王贵华等12人工资共计109043元,其中王贵华5600元、李贵虎1400元、王昌顶4692.6元、柯昌芳4692.6元、赵才恒4692.6元、陈龙忠4692.6元、陈龙章4692.6元、周祖香14700元、王盛林15000元、张庭胜20000元、安仕杰16400元、安松12480元。由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新人社监令字〔2024〕118号),请你于送达该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你也可与我局联系,到我局领取纸质文书。
联系人:盛凯凯 联系电话:0575-86162057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212号社会治理中心
彭修文限期改正指令书.docx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