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发布时间:2024-02-0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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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七星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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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七星催告字〔2023〕第0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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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3年4月28日对你(单位)作出新昌七星罚决字〔2023〕第 00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新昌县财政局-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账号:20100003180189800010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将罚款500.00元和加处的罚款500.00元合计100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新昌县财政局-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账号:201000031801898000108)。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新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本机关联系方式:联系人:王臣洪,联系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演溪路491-3号,联系电话:0575-86262507。


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