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03-29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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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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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辆 (包括说明书、合格证、蓄电池(备样可不配)、充电器和说明书明示的所有配件),其中1辆为检验样品,另1辆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样品号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铭牌

GB 17761-2018 5.1

1#

原样

/

2

整车编码

GB 17761-2018 5.2

1#

原样

/

3

电动机编码

GB 17761-2018 5.3

1#

原样

/

4

产品合格证

GB 17761-2018 5.5

1#

原样

/

5

车速限值

GB 17761-2018 6.1.1

1#

原样

/

6

制动性能

GB 17761-2018 6.1.2

1#

原样

/

7

整车质量

GB 17761-2018 6.1.3

1#

原样

适用时

8

脚踏骑行能力

GB 17761-2018 6.1.4

1#

原样

仅做鞍座水平位置

9

尺寸限值

GB 17761-2018 6.1.5

1#

原样

/

10

突出物

GB 17761-2018 6.1.6.2

1#

原样

/

11

照明

GB 17761-2018 6.2.3.2

1#

原样

/

12

蓄电池防篡改

GB 17761-2018 6.3.4.3

1#

原样

仅做

b.c.d条款

13

制动断电功能

GB 17761-2018 6.3.2.1

1#

原样

/

14

过流保护功能

GB 17761-2018 6.3.2.2

1#

原样

/

注1:在抽样过程中受检单位未提供蓄电池的,实验室按照合格证上提供的蓄电池参数进行配置,表中第5、6项测试时采用配置电池,表中7、12(6.3.4.3.b)不做考核。

注2:检验过程中如出现样品损坏导致顺序试验中后续的检验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的,终止该样品的后续检验项目的检验。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按表1“复检用样品”中的备注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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