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4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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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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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台,其中1台为检验样品,1台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明示执行标准为GB 16410-2020的家用燃气灶具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标志 | GB 16410-2020 7.1 |
2 | 安装使用说明 | GB 16410-2020 7.3 |
3 | 包装 | GB 16410-2020 7.2 |
4 | 结构 | GB 16410-2020 5.3.1、5.3.2、5.3.8 |
5 | 气密性 | GB 16410-20205.2.1 |
6 | 热负荷 | GB 16410-2020 5.2.2 |
7 | 燃烧工况 | GB 16410-2020 5.2.3 |
8 | 温升 | GB 16410-2020 5.2.4 |
9 | 耐热冲击 | GB 16410-2020 5.2.6 |
10 | 耐重力冲击 | GB 16410-2020 5.2.7 |
11 | 熄火保护装置 | GB 16410-20205.2.8.1 |
12 | 电点火装置 | GB 16410-2020 5.2.9 |
13 | 使用性能(热效率) | GB 30720-2014 4.2 |
14 | 电气性能 | GB 16410-2020 5.2.11 |
15 | 材料(燃烧器火孔部位材料) | GB 16410-2020 5.4.10.1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
GB 30720-2014《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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