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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件】新昌县涉矿工程项目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4- 04- 19   08: 4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依法规范管理涉 矿工程项目砂石资源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资源管 理条例》、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 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 〔2020〕6 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 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 〔2021〕13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从紧从严依法规范矿产资源 的决策部署,现就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矿石资源),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项目涉及矿石资源开采要坚持保障发展与规范 管理相结合、主动服务与依法依规相结合,堵疏结合,保护生态 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矿石资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矿工程项目,是指在新昌县域内已 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 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经批准设立的在项目批准实施范围内的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因消除地质灾害 隐患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削坡减荷的工程项目,经批准的土地整理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单位,是指通过招投标形式选定5 家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明确全县涉矿工程项目统一由该5家评估单位评估。

第五条  涉矿工程项目矿石资源开采的期限,原则上与施工期限保持一致,一般为1至2年,特别重大项目可再延长1年,原 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应一次规划、一次 出让,出让金一次收取,施工可分步实施。

第六条  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石资源,要严格加强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 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 工作。

第七条  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石资源,实施主体为县属国有 企业的由县属国有企业作为管理主体,其他的由乡镇(街道)、 园区作为管理主体。

第八条  项目报批处置程序如下:

(一)政策处理。拟实施项目管理主体负责该项目政策处理 等前期工作。

(二)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管理主体提出矿石资源处置 申请,并填写《新昌县建设工程开采砂石土资源申报审查表》(附 件2)。

1.矿石资源招标时有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工程,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材料、项目施工设计方案。

2.无施工设计方案的项目,在矿石资源招标前由管理主体委 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地质勘查,根据勘查结果,确认项目 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矿石资源、矿石资源数量和种类。有矿石 资源的,在项目招标或土地出让公告中应明确告知矿石资源的基 本情况。项目中标人或土地受让人中标后,应及时做好项目施工 设计方案并根据施工设计方案,向管理主体提出矿石资源处置 申请。

(三)受理。由管理主体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 行审查,符合处置条件的,在受理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置 方案并向县矿管办提出申请。

(四)批复。县矿管办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 关部门联合踏勘和方案会审,其中开采量在100万吨(含)以上 的工程项目由县矿管办向县人民政府报审。

(五)价格评估。方案审核通过后,管理主体在10个工作日 内编制出让实施方案,同时委托评估单位编写工程性开采价格评 估报告(不包括工程项目自用方量)。

(六)竞拍。凡工程项目涉及矿石资源处置统一纳入县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拍方式确定处置主体,所得收益缴入县 财政。中标的处置主体必须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合 法矿石资源加工及销售资质,同时提供具备矿石资源合法堆放、 加工及销售场地的凭证。

(七)收益结算。拍卖交易手续费、矿石资源评估费等列入 处置成本,成本结算按实支付,总额不超过拍卖成交价(扣除开 采成本后的成交价)的80%。除正常结付成本外,将拍卖净收益的30%补助给管理主体;支持县交投集团、城投集团等国有平台 参与竞拍,中标后给予拍卖净收益的30%补助。

第九条  项目施工管理程序如下:

(一)项目管理。矿石资源竞得主体具备道路和车辆冲洗、 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建立现场管理、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台 账档案等制度,以备查验。涉矿工程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园 区要切实履行管理监督主体责任,建立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分工、 人员责任和管理措施,切实做到施工全程监管,严禁出现项目私 设机组、变相开矿、越界越层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现象。

(二)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管理主体向县矿管办提交验 收申请。

(三)复核实测。项目完工后,管理主体需进行开采情况复 核实测,严厉打击越界越层开采行为。

(四)监督管理。竞得企业要建立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 法人对项目开采矿石资源负总责。凡是乱采乱挖、严重破坏环境 的,追究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部门监管。公安、财政(国资)、自然资源、交通运 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要结合 自身职责,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加强动态 监管,协同配合,进一步强化监管合力。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凡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手段,确保项目规范有序推进。

第十条  矿石资源处置分类。

(一)出让和划拨用地矿石资源处置

1.土地供应前

       (1)出让用地: 工业用地原则要求净地出让,商住用地必 须净地出让,所在园区、乡镇(街道)在报批农转出具规划设计 条件书前时,须提出矿石资源的初步意见,若涉及有矿石资源的 地块,农转后按第八条规定程序做好矿石资源的利用管理,再进 行土地出让。

(2)划拨土地: 划拨用地可根据现状供地(鼓励净地供地), 若净地供地的,所在园区、乡镇(街道)在出具选址意见书等前, 对涉及有矿石资源的地块,按第八条规定程序做好矿石资源的利 用管理,再进行土地划拨。

2.土地供应后

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由管理主体组织确认开挖的砂石土 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多余量(以下简称“三量”)。自用量由管 理主体通知建设单位提交自用情况说明、工程自用承诺等材料来 确定。

本工程自用量(仅限场地平整围填、挡土墙砌筑)大于等于 开挖的砂石土总量的,所开挖的方量不得外运;小于开挖的砂石 土总量的,由管理主体将确认的多余量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以公开竞拍方式统一处置,竞标结束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砂石土 直接运输至中标单位指定的场地中,运输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和 中标单位自行协商。

(二)交通、水利、市政等工程性矿石资源处置

该类矿石资源处置原则上参照第十条(一)2款处置,符合 条件的工程,可以在方案设计中将自用后多余的矿石资源评估 后,实行捆绑公开处置,处置款与工程费用实施收支两条线,也 可进行矿石资源单独招标。

      (三)其他矿石资源处置土地整理项目及其他矿石资源结合实际公开拍卖处置。

第十一条  县矿管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作 用,  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明确县矿管 办具体工作场所,各部门、单位抽调人员在该处集体办公。

县政府对管理主体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县矿管办对管理 主体工作进行监督。





新昌县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6 日





信息来源: 县政务服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