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畅通河道行洪空间,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3〕140号)、《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水河湖〔2024〕36号)和《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浙河长办〔2024〕7号)等工作要求,现将调整后的新昌县山区河道河长责任人、防汛抗洪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巡查管护责任人等“四个责任人”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特此公示。
附件:
新昌县山区河道“四个责任人”名单.xlsx
新昌县河湖长制办公室 新昌县水利水电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