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昌县烈士陵园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并划定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4年4月2日,经新昌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新昌县烈士陵园列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同时划定新昌县烈士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保护面积3.7706公顷(附红线图)。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特此公告。
新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