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也可缴存公积金
索引号: | 258668204/2024-75336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公积金中心 | |
生成日期: | 2024-05-2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部门动态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时间:2024-05-23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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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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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个体户也能缴公积金,以后买房贷款利息可以低很多,真是太好了!”。
按照《绍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只要是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自己缴存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除了在公积金贷款上享受相同的优惠政策,在公积金提取政策上还享受特别待遇,停缴封存后允许自由销户(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
办理方式也非常简便。缴存人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线上渠道办理缴存,也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按照最新政策,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无需社保参保记录,也无户籍限制,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建行银行卡,填写《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表》及签订《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委托收付款协议书》即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就业模式的深刻变化,以个体工商户、新就业形态人员等为代表的灵活就业人员群体数量日益庞大、分布非常广泛。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更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的住房需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改革要求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群体呼声、维护职工利益的现实需要,更是推动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更好地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作用,为助力灵活就业人员安居优居创造了更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