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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6240025866000/2024-75437
新政办发〔2024〕15号
县府办
2024-06-20
土地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DXCD01-2024-0003
发布时间:2024-06-24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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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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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规范我县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土地要素服务保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各乡镇街道、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严格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申请、合理使用、落实复垦(复原)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和监管职责,强化临时用地规划利用、耕地智保、违法查处、复垦(复原)监管等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构建临时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
二、严格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复原)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复原)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批准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文物保护等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严格选址要求
临时用地选址应坚持节约集约、科学合理,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
1.临时用地地类认定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为准,无需往前追溯地类。
2.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审批中要严控制梁场、拌合站等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坚持非必要不占用的原则,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
3.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16号)文件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4.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审查纳入用地前置审查条件,且须单独开展用地审批。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确实无法避让的,须编制专门的占用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及补充恢复建设方案,明确补充或恢复相应数量、质量的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经审批占用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的临时用地,复垦后需达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要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的主体责任。
四、规范使用期限和规模
(一)使用期限。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二)规模要求。根据临时使用用途的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参照现行各类用地标准、行业专业技术设计、建设规范等,结合主体建设项目的地形地质、工程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除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外,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超出的,应开展节地论证。建(构)筑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
五、规范申请要求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主体。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铁路、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项目可由项目业主书面委托施工单位承担临时用地申请的具体工作,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不变。
(二)审批主体。临时用地审批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请与审批流程。
1.用地意向与空间适配。临时用地申请人申请临时用地前,要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意向,拟选址范围内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应提供占用必要性的文字说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域空间治理平台就项目是否符合选址要求开展空间适配工作,充分研判耕地保护、城镇布局、土地利用及各类空间制约因素,严格把关,提出临时用地选址意见。
2.临时用地申请。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申请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资料。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资料。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一般指存量国有土地且未建设及新增国有土地已供地但未建设的地块,已有规定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限制的未开发利用地块),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全额缴纳同级国库。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涉及承包土地的,应先征得承包权人书面同意。临时用地涉及相关权利人的由村民(社区)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确认书,明确租用土地涉及承包权人及相关权利人都已经完成政策处理,补偿资金已支付,权属无争议,并由属地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属地乡镇街道要对临时使用土地情况严格把关,确保合同真实性,确保政策处理到位,避免产生纠纷和矛盾。
申请人需提供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支付凭证,无偿使用的应提供相关依据并在合同条款里予以明确。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一般不予办理临时用地许可,确需使用的需经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后才能办理。
(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提供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其他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提供探矿权许可证(或勘查项目任务书、勘查委托合同)。
(4)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供土地复垦协议和经评审(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县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相应专业的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还应出具不可避让论证等书面意见或经论证(需编制占用永农选址比较方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方案,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县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相应专业的论证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的占用永农选址比较方案。涉及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另行制定相关要求。临时使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提供土地恢复(复原)协议和土地复原方案(无需评审)。
(5)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临时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地,占地范围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或涉及交通、能源、水利设施,涉及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应当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临时占用林地、草地的,按《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的规定执行。
(6)相关图件资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及电子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以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和实地踏勘表。
(7)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做好地质灾害防护工作承诺书。
(8)临时用地规模超过规模限制的,应提供节地论证材料。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受理及审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土地利用(土地储备)、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详细规划、耕地保护、生态修复、确权登记、执法监督、地质矿产、林业、自然资源所等参与的联合审查机制,依法受理,严格审查。各乡镇街道,县发改、农业、水利、生态环境、交通、相关工程指挥部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管理职责配合做好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项目按审批程序形成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4.资金落实。经审查通过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临时用地申请人在约定银行的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复原)费或者提供银行保函。为简化程序,经临时用地申请人认可也可以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设的非税收入专用账户(县财政总账户下的子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复原)费。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按照经论证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预存,由申请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银行签订土地复垦(复原)及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临时用地申请人选择在县自然资源部门专用账户预存土地复垦(复原)费用方式的只需由申请人、自然资源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复原)协议)。
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证相对合理性,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参考相关费用标准,土地复垦费用按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0万元人民币每亩、占用耕地20万元人民币每亩、占用其他地类10万元人民币每亩的标准,结合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费用采取就高不就低的要求预存。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照编制的土地复原方案确定的复原费用结合10万元人民币每亩的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要求预存。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同意可采取现金+银行保函+建设单位、项目中标单位、施工单位三方承诺的方式预存,其中现金预存比例不低于30%。银行保函应以独立保函形式出具,载明银行担保责任,担保期应不短于土地复垦(复原)义务存续期,且担保金额应能确保复垦(复原)到位,同时提供建设单位、项目中标单位、施工单位三方承诺书。土地复垦(复原)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县自然资源部门向申请人开具耕占税缴纳联系单,由申请人向税务部门依法缴税。临时用地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要求预存和缴纳相关税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临时用地审批相关条件的申请人出具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5.备案公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复垦(复原)方案及审查意见、耕地与其他地类矢量数据、土地复垦(复原)费用预存情况、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等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六、落实复垦责任和验收要求
(一)明确恢复要求。临时用地申请人为土地复垦(复原)义务人。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土地复垦(复原)义务人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复垦(复原)协议约定,将临时用地恢复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应做好恢复耕地的变更流入工作;使用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应当恢复为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另行制定相关要求;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应当复垦为原地类;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占用其他土地的,应当恢复原状。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复原)的,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可以相应延长复垦(复原)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或复垦(复原)期限内已完成农用地转用的,不再进行复垦(复原),但应按照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标准恢复,相关土地复垦(复原)费用退回。
(二)落实复垦责任。临时用地复垦(复原)及验收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复垦(复原)义务人可按照土地复垦(复原)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临时用地复垦(复原)协议的约定开展复垦(复原)。涉及农用地复垦应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经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村、单位论证通过后实施。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复原)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督促土地复垦(复原)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复垦(复原)义务。土地复垦(复原)义务人不复垦(不复原),或者复垦(复原)验收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代为组织复垦(复原),复垦(复原)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复原)费用中支取,或向出具保函的担保银行索取。复垦(复原)费用不足部分由土地复垦(复原)义务人承担。对不履行土地复垦(复原)义务的义务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规范复垦验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复原)完成后先进行初验,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属地村、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等单位进行初验,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使用权人等单位进行初验,对达到复垦(复原)标准的地块,由属地乡镇(街道)收集验收所需资料(详细资料要求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正式行文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县级验收工作。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利人或其代表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土地复垦(复原)方案或复垦规划设计方案严格验收,核实复垦(复原)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耕地提供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其他农用地提供土壤检测报告)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国有土地、土地使用和管理实际已不是村集体的不再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出具土地复垦(复原)验收合格意见书。使用人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申请办理退还土地复垦(复原)费及耕占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复垦(复原)验收后,将验收合格确认书、现场照片等材料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
七、严格巡查和监管
(一)明确监管职责。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全程监管,督促临时用地申请人依法使用,如期履行复垦(复原)义务和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按要求剥离和存放耕作土、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在临时用地范围落实“挂牌施工”,载明批准机关、批准用途和使用期限等内容。
(二)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与耕地保护、土地执法、变更调查、生态修复等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和农业、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工作的协同配合,形成多部门内外联动工作机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纳入“耕地智保”、“田长制”监管和后续耕地保护执法;临时用地超批准范围、未批先用、擅自改变用途、修建永久建(构)筑物、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复原)规定等违法行为,纳入土地执法监察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临时用地违法占用林地、破坏农田水利设施、使用过程造成环境污染等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查处,形成部门工作合力。
(三)加强批后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批后现场巡查、复垦(复原)预警等日常监管工作。临时用地批准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把批准情况抄送给属地政府与属地自然资源所。各乡镇街道、各自然资源所应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使用人是否按照审批时间、位置、面积、用途等使用临时用地,是否落实“挂牌施工”要求、耕作土是否按要求剥离存放、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建造、是否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复原)等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台账,明确责任,跟踪管理。
1.责任落实。
为了节约检查时间,减小巡查半径,提高检查工作效率,依据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的职能定位,批后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指派人员进行日常监管,建立工作台账。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做好监管协同工作。
2.检查内容。
临时用地使用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建造地上建(构)筑物;是否存在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是否落实“挂牌施工”要求;使用期满后是否按时归还临时用地;是否按照要求和复垦(复原)方案组织开展复垦(复原);是否按规定做好耕作层的剥离和保护;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3.检查方法。
各自然资源所应在接到审批结果通知后明确临时用地项目监管责任人,与属地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检查的次数一般每个临时用地项目每季度不少于2次,建设期及整改期应适度加密检查。监管责任人应按照规定内容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要妥善保管,装订成册,形成台账备查。
4.依法处理。
在检查中如发现临时用地使用人违反规定使用的,各乡镇街道、各自然资源所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用地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如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置。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交违法违规线索,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形成合力,积极配合,严格执法。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不定期开展抽查,适时进行预警、通报。要运用科技手段,在耕地保护、国土变更调查、执法检查中,监督检查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复垦(复原)等情况,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浙地智用”临时用地管理子场景与“耕地智保”、“天巡地查”、“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应用场景的多跨协同,做好与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的衔接,强化临时用地申请、审批、恢复、监管全生命周期监测管控,全面提升我县临时用地规范化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0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79号)同时废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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