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6240025866000/2024-75496

  • 文号:

    新政发〔2024〕13号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7-20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组配分类:

    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DXCD00-2024-0002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昌县浙江镜岭水库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3 17:07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县政府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政府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昌县浙江镜岭水库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新昌县浙江镜岭水库移民安置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浙江镜岭水库移民安置办法


总  则

一、为做好新昌县浙江镜岭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绍兴市镜岭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江镜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浙江镜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新昌县浙江镜岭水库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三、本工程移民安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移民资格确认

四、镜岭水库移民人口确认范围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镜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中规定需要搬迁的人口。具体为:镜岭镇竹潭村、大畈村、小泉溪村、殿前村、下潘村、潭角村、后染村、里镜屏村等8个行政村人口,以及溪西村前殿岭脚村民小组、安山村上油坪自然村的人口。移民资格确认截止日由新昌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另行公告。

五、下列人口确认为移民:

(一)户籍、住房均在库区的在册人口;

(二)原户籍在库区的临时在外人口,包括:

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服役12年(不含)以下的军士(须提供士兵证、士官证);

在校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须提供所在学校证明);

服刑人员(须提供司法机关证明)。

(三)户籍在库区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在库区范围内无实际住房的在册人口;

(四)其他特殊情况应确认为移民的人口。

六、户籍在库区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移民:

(一)提供虚假资料导致户籍登记不实的;

(二)移民资格确认前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不应确认为移民的。

七、本办法明确的搬迁村移民人口,尊重村民自治,结合村规民约,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造册,经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经新昌县镜岭水库移民安置指挥部确认后,予以公布。


生活安置方式

八、移民生活安置以公安户籍户为单位进行安置,一户只能选择一种生活安置方式。生活安置方式有宅基地安置、公寓房安置、自谋出路安置、投亲靠友安置和集中供养安置等方式。

九、宅基地安置是指库区搬迁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相关权利的移民选择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区安排生活用地的安置方式。

(一)安置对象:选择宅基地安置且属库区搬迁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相关权利的移民。

(二)宅基地安置区分别为镜岭镇东坪安置区、澄潭街道棠村安置区、澄潭街道麻家田安置区,用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政府统一外观式样、统一场地平整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移民自主建房。

(三)宅基地安置面积:户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人以下(含2人)的,最高不得超过80平方米;户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人以上(含3人)的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宅基地安置由安置区所属乡镇(街道)负责审批与管理。

(四)宅基地安置具体抽号择地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移民库区现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补偿;库区现有房屋合法占地面积超过宅基地安置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300元予以补偿。

(六)移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安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正式在编在职的(含离退休人员);

搬迁范围外,已拥有一处宅基地;

出租、出卖、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在其他项目中已享受货币安置(含房票安置)、产权调换等方式退出宅基地的;

搬迁范围内住房已被法院依法执行处置的;

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七)宅基地安置对象在落实安置之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宅基地安置:

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现役军官、服役满 12 年及以上的现役军士、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已落实安置待遇的退役军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公寓房安置是指移民选择在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公寓房进行安置的方式。

(一)安置对象:选择公寓房安置的移民,其全部家庭成员生产安置须选择自谋职业安置或者社保安置。

(二)公寓房安置区分别为镜岭镇集镇安置区、澄潭街道曙光安置区,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公寓房以毛坯房交付,按建筑面积分为75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四种户型,最终以设计为准。抽号择房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公寓房安置可按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按移民人口数安排公寓房安置面积,标准为每人6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

按现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成套公寓房安置面积;

移民库区现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补偿;等面积置换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再给予每平方米2800元补偿。

(四)公寓房按优惠成本价(澄潭街道曙光安置区每平方米2080元,镜岭镇集镇安置区每平方米1950元)、综合成本价、市场评估价三种价格结算。综合成本价、市场评估价由移民房屋评估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五)在公寓房安置面积内按“套数就少、套型就近”的原则选购公寓房。可安置面积内,按优惠成本价结算;超过可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超过可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六)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每套公寓房可免费搭配地下停车泊位一个;同一移民户最多免费搭配两个地下停车泊位。

(七)公寓房安置后五年内不得转让。五年后转让的,由公寓房所有权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手续,自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

(八)公寓房安置房屋交房之日起十年物业管理费和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浙江镜岭水库有限公司承担;十年后由业委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物业服务相关事宜。

十一、自谋出路安置是指移民自愿放弃生产生活用地,自谋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

(一)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本人或家庭成员须在库区外拥有一定建筑面积标准的自有房屋或拥有居住权(租赁等除外)的房屋,并须提供相关凭证。具体建筑面积标准为一人户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二人户75平方米以上(含75平方米);三人户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以此类推,户内成员每增加一人,相应增加15平方米。

(二)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库区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再增加每平方米2800元予以补偿,以此补偿为基数再给予20%奖励。

十二、投亲靠友安置是指移民投靠在政府统一划定的安置区外的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选择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一)选择投亲靠友安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所投靠的亲友具有供移民生活居住的条件证明;

所投靠的亲友作出书面承诺;

接收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接收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的证明;

接收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落实生产用地、宅基地或调剂闲置房的证明。

(二)选择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库区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补偿。

(三)选择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每人奖励5000元。

十三、集中供养安置是指移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老人,由新昌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


生产安置方式

十四、生产安置适用于因工程建设被征收土地而需要安排生计,且属被征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相关权利的移民。生产安置有生产用地安置、自谋职业安置、社保安置等方式。

移民在上述生产安置方式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自身意愿确定一种安置方式。

十五、生产用地安置是在政府统一落实的土地中安排生产农用地的安置方式,按每人1亩耕园地进行安置。在镜岭镇东坪安置区安置的移民可选择生产农用地安置。

十六、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自主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且自愿选择放弃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

(一)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本人自签约日前一年已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间断的,或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并具有相关证照的,或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

家庭成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正式在编在职的(含离退休人员),或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并具有相关证照的;

其他符合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

(二)提交营业执照必须是在本办法公布前核发的;连续换证经营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换证证明原件,证明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临时证照和事实已停业企业提供的材料,不能作为有效证明。

(三)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每人奖励5000元。

十七、社保安置是指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的移民,根据安置年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办理参保手续的安置方式。


其他人口

十八、随迁人口是指移民户主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搬迁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但不是移民的人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随迁人口: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正式在编在职的(含离退休人员);

(二)在搬迁范围外另有农村宅基地建房的;

(三)属搬迁范围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已享受房改、住房补贴、保障性住房政策(租住的除外)的;

(五)其他不应确认为随迁人口的情形。

移民选择按移民人口数安排公寓房安置面积的,随迁人口可计入公寓房安置人口数。随迁人口不享受移民其他待遇。

十九、财产户是指在搬迁范围内通过批建或者继承等方式合法拥有房产,且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均登记在搬迁范围外,财产户不属于移民。涉及多人继承的,视为一户。财产户可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对房产进行处置,但不享受移民其他待遇:

(一)按财产户房产的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成套公寓房面积,参照本办法公寓房安置相关规定执行;

(二)财产户房产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再增加每平方米2800元予以补偿,以此补偿为基数再给予20%奖励。

二十、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户为单位可增计一个安置人口享受宅基地安置或公寓房安置,但该增计人口不享受移民其他补偿补助和奖励,不重复计算: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订动迁安置协议时实际为独生子女的,连续两代独生子女不予累计;

(二)经新昌县镜岭水库移民安置指挥部、属地乡镇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认定的其他情形。


补偿补助和奖励

二十一、以2022年9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绍兴市镜岭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之日为移民实物调查基准日。

二十二、实物补偿范围:搬迁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及其他淹没区的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

二十三、移民安置人口、实物补偿、生活用地的安排等以签订动迁安置协议之日为准;生产用地的安排以移民户籍迁入安置区之日为准。

二十四、补偿补助标准

(一)房屋装修价值由具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移民自愿申请不予评估的,其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予以补偿;要求评估的,按实际评估予以补偿。2022年9月5日之后装修的,不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昌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1号)规定执行。

(三)移民搬迁补助费每人5000元,过渡期补助费每人3000元。

(四)财产户搬迁补助费每户10000元。

(五)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移民生产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50元:

(1)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计发月数为腾空验收之月起至地基放样后12个月;

(2)选择公寓房安置的,计发月数为腾空验收之月起至公寓房交付后6个月;

(3)选择自谋出路、投亲靠友、集中供养安置的,计发月数为12个月。

财产户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为每户9000元。

二十五、相关奖励规定

(一)移民奖励,包括:

按期签订动迁安置协议的每人奖励20000元;

按期完成房屋腾空的,每户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按期启动建房的每人奖励5000元;

按期完成建房并综合验收通过的每人奖励5000元;

按期选购公寓房并办妥购房手续的每人奖励20000元;

按期搬迁入住并办妥户口迁移等相关交接手续的每人奖励5000元。

移民动迁安置协议签订截止日、房屋腾空截止日、宅基地抽号择地日和公寓房抽号择房日另行发布。

(二)财产户奖励,包括:

按期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0元;

按期完成房屋腾空的,每户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财产户协议签订截止日和腾空截止日另行发布。

二十六、移民在搬迁过程中的人身保险由新昌县镜岭水库移民安置指挥部统一办理。


实施与管理

二十七、新昌县人民政府负责镜岭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由新昌县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具体实施移民安置工作。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建立相应的移民工作机构,组建工作队伍,落实责任,确保完成任务。

二十八、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工期要求,在设计部门的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保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九、加强移民档案管理,建立移民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附  则

三十、动迁安置协议签订原则: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代表户内全体成员意见签字确认;户主可书面委托其户内成员签字确认。

三十一、搬迁单位、搬迁村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实物补偿以公示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依据;实物确需复核的,应由专业机构负责复核,实物补偿以复核结果为准。

三十二、房屋或其他资产的权属有争议的,按先确权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如移民一直未处理而影响到移民安置工作的,对该部分资产进行证据保全后,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与其他建筑物等同期拆除。移民在签订动迁安置协议时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十三、移民补偿补助和奖励款以户为单位结算,并根据搬迁腾空、安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拖延。

三十四、移民后期扶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五、本办法由新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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