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决定:
石旭峰同志任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俞晓松同志任新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新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免去其县高新园区投资集团副总经理,县工业园区投资发展集团副总经理职务;
吕长军同志任县中小企业局局长(兼);
曹 晶同志任县科学技术局副局长,免去其南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王燕妃同志任县财政局副局长;
章豪英同志任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队长(试用期一年);
杨侃莉同志任县贸促会专职副会长;
潘小炜同志任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
潘晓君同志任县高新园区投资集团副总经理,县工业园区投资发展集团副总经理,免去其七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梁有勇同志任南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董 琼同志任南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鹏辉同志任七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梁源新同志的新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新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杨利辉同志的县中小企业局局长(兼)职务;
徐 勇同志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李 萌同志的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队长职务;
章岳东同志的县贸促会专职副会长职务。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