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3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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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浙自然资规〔2024〕 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本轮机构改革以来,2019年12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对土地类、矿产类、测绘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做了规定。
因土地管理法修订,2021年12月22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对21项土地类行政处罚做了专项规定(对2019年19号文土地类相关内容做了调整)。本次调整主要针对矿产类、测绘类部分内容,并结合工作实际对规划类有关内容进行补充。
二、主要内容
本轮修订涉及行政处罚事项5大类78项,其中矿产资源类13项,地质环境类7项,古生物化石类6项(删除1项)、测绘类31项(删除5项),新增规划类21项。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基层执法工作实践,对裁量标准、违法违规情节进行了优化。
2.根据职能调整,新增规划类裁量基准,共涉及21项。
3.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删除6个不符合现行规定事项。
4.根据《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改调整相应处罚依据。
三、实施时间
自2024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陈政宜
联系电话:0571-88877325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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