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624002586199H/2024-75743

  • 文号:

    -

  • 发布机构:

    县科技局

  • 成文日期:

    2024-04-08

  • 主题分类:

    科技

  •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新昌县人才科创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01-17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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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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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科技局

                                     新昌县人才科创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人才强县、创新强县首位战略,鼓励和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新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基金对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撬动作用,提升县域产业层次,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激励引导人才加快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根据《新昌县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昌县人才科创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县人才科创基金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部署,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支持初创型科创人才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研发以及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项目产业化。

第三条  县人才科创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县“39X”产业集群培育方向的项目,包括高端装备(节能与制冷设备、精密轴承、智能纺机、精密机床)、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智能家居、时尚纺织)、汽车零部件(大交通)产业领域以及动力电池、信息技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领域的科创项目和高层次人才项目。

科创项目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或国产替代方向底层硬科技为核心的先进制造领域的科创项目。

高层次人才项目是指顶尖人才项目、海内外院士专家项目、国家、省级引才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省领军型创业团队项目、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领军型创业团队和创业人才项目、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落地项目,以及新昌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创业项目。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组建县人才科创基金专班(以下简称基金专班),与科技人才项目招商专班一体化运营。基金专班组长由分管人才、科技工作的县领导担任,县府办、县委组织部(人才办)、高新园区(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国资办)、县高投集团等单位的主要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第五条 基金专班的具体职责包括:

负责落实县委县政府审定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审定县人才科创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权限范围内支持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确定基金投资方向等;审定权限范围内的子基金设立和基金投资方案;审定其他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基金专班下设办公室,作为基金专班开展日常工作的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县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县科技局依据需要,会同高投集团遴选基金管理公司,并分级决策确定基金管理公司。获选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建人才科创基金,并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管理运作县人才科创基金。

第八条  县相关部门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1.县委人才办负责做好项目征集推介、研判优选等工作,配合基金投资并推动项目对接落地及人才政策兑现。

2.高新园区(招商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参与项目落地洽谈、需求落实,并做好与园区签约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

3.县经信局负责项目征集、推介等工作,并做好指导服务。

4.县科技局负责基金专班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项目征集推介、研判优选等工作,配合基金投资并推动项目落地对接。

5.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基金运作管理监管和指导,基金投资运作全过程绩效管理。

6.府办负责做好基金设立变更的联审工作和有关金融机构的协调工作。

7.县高投集团负责根据相关规定筹措落实基金出资;指导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参与项目研判、推动、需求落实及考核。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县人才科创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2.负责遴选符合基金投资策略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尽职调查,设计投资(或退出)方案;

3.依据基金协议向基金专班办公室报告项目投资(或退出)方案,根据分级审议决策要求拟定投资协议;

4. 依据决策情况组织投资交割与实施;

5.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协助投资项目与引进人才落地新昌;

6.负责基金财务核算与管理;

7.负责组织基金被投项目的退出、基金清算与注销;

8.承办基金专班或基金专班办公室交办的与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投资流程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的搜集遴选、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增值服务、档案管理等。

第三章 投资模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县人才科创基金可进行子基金投资、直接投资等投资方式运作,具体按投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县人才科创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5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具体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基金在投资期内不可进行循环投资。基金若因所投资项目涉及新昌县经济长远发展和重大贡献等特殊情形致使基金无法在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退出清算的,经相应决策层级审定,可适当延长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延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包括科技属性分析、人才尽调、行业前景和市场分析等,基金管理公司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县人才科创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10%,且投后持有股权比例不高于20%

单支基金所有投资项目在新昌县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少于该支基金对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

对可能事关新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或者获得其他头部基金公司参股的重点发展人才科创基金项目,经相应决策层级审定后,可以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五条  县人才科创基金原则上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所投项目的相关方原则上按照同股同权方式建立利益分配机制,但所投项目实施期权激励等除外。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十六  县人才科创基金投资管理程序为: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制订投资方案、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

1.项目征集:县级相关部门应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征集符合新昌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项目信息及时报送基金专班办公室。

2.项目立项:对于向社会征集的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方提供的资料和初步接洽情况,由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初步研判意见,结合第三方机构意见,对符合县人才科创基金投资策略的项目进行立项,向基金管理公司推送项目,建立基金投资动态储备项目库。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征集的投资项目,经科技局备案,对符合县人才科创基金投资策略的项目进行立项,纳入基金投资动态储备项目库。

3.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对立项项目开展投资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书面报送基金专班办公室,并组织县委人才办、科技局、高投集团等部门观察员进行审议。

4.投资决策:结合尽调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审议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项目投资方案,提交人才办、科技局、高投集团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章后,由专班办公室提请分管县领导和相关部门听取项目投资方案情况。按投资额度实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专班、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等分级审定和备案机制。即:

1)单项一次投资金额500万元(含)以下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决策后,提交基金专班办公室报国资办备案;

2)单项一次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1500万元(含)以下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由基金专班办公室提交基金专班审定,报国资办备案;

3)单项一次投资金额1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以下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2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经国资办备案,由基金专班办公室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单项一次投资金额10000万元以上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20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人才科创基金设立的子基金的投资决策按经批准的子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实施。

5.投后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项目投资方案拟定投资协议,与项目相关方签署法律文件,结合实际进行交割,后续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高投集团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助做好投后管理。

根据投资协议(包括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等)约定,由出资方向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派驻投委会成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观察员等。被派驻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代表出资方出席相关会议,在授权范围内谨慎行使权利;

2负责联系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及时收集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相关资料;

3每次会议表决前,将待审议的议案、议题及相关书面材料,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并根据审议决议要求,发表意见或行使表决权、一票否决权等;

4做好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监督和风险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

第十七条  人才科创基金成立后,涉及人才科创基金重大事项的,由基金专班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县人才科创基金增加总规模、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所投重大项目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存续期延长等基金核心要素变更等。其中,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所投重大项目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所投重大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影响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更,严重影响人才基金正常运营的;

3.其他严重影响人才科创基金正常运营的事项。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科技局牵头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在审计、考核后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上一年度管理费。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场规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根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年。

第十九条  人才科创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基金各出资人协商确定。

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对新落地新昌项目的投资积极性,若单支基金所有投资项目在新昌县的投资总额不少于该支基金对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原则上人才科创基金超门槛收益部分的收益,除市场较为通行的收益分配机制外,还可适当让利给基金管理公司,超门槛收益分配加让利最高不超过超门槛收益部分的30%,让利金额于基金清算时一并结算。

第六章 基金投资退出

第二十条  县人才科创基金对所投项目可采取股权或份额转让、上市、股东回购等市场化方式退出,由基金管理公司制订被投项目退出方案,并依照基金协议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决策流程审议决策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人才科创基金应在被投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县人才科创基金可选择提前终止合作或权益退出:

1.项目投资方案决策通过后超过6个月,拟投企业(或人才团队)未完成该轮融资或未按约定落户新昌的;

2.项目投资落地后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承诺事项的;

3.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采取不法手段骗取基金的;

4.企业或实控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人才科创基金委托一家具有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须从高投集团公开遴选的县内战略性合作银行名单内产生,负责人才科创基金资产保管、资金拨付、结算清算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人才科创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2.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借款等业务;

3.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受让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所投资项目的股权,但经基金专班、县政府同意的除外;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县人才科创基金相关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县人才科创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专班办公室报送人才科创基金投资运作、被投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应当提交县人才科创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科技局牵头,高投集团配合做好向国资办的报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人才科创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和人才招引需求,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基金观察员、基金管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新昌县相关工作人员在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按照本办法履责,在程序合规、尽责履职基础上,因先行先试、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科学估值出现偏差、政策变动、投早投新等出现亏损情形的,给予尽职免责认定。具体使用原则、操作程序等根据《浙江省深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财金(2022)6号)、《新昌县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办法》(新委〔201876号)、《县属国有企业在推进改革发展创新中实行容错免责的实施意见》(新国资办〔20206号)的规定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经原决策程序通过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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