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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23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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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2025年4月23日,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好耕地,端牢饭碗,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意义。2023年7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加强耕地保护和改革完善占补平衡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相关部委,着手研究耕地保护新政。2024年2月5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文件明确“各省要结合实际,分类分主体制定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2025年1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印发,对全省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进行了调整。为与全省调整后标准一致,我县起草了《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调整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4〕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资金使用和管理、其他事项等5个方面。

一是明确征收范围。与省厅文件保持一致,为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补充,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是调整了征收标准。根据省厅文件结合新昌耕地等级,划分3档,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同时根据我县后备资源禀赋、实际投入成本等因素制定并收取补充耕地资金,补充耕地资金按照土地用途收取,农村公共服务用地为225元/平方米、其他用地为375元/平方米。对于使用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县调剂指标的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应调剂资金。

三是明确征收程序。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向县自然资源部门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四是明确了资金使用。与省级保持一致,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用途明确为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

五是明确了减免情形。根据省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建房、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占用园地等耕地开垦费相关减免情形。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胡立土

电 话:0575-86250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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