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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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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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7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0007的沙糖桔(中)、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0008的香梨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动胜水果超市经营的沙糖桔(中),购进日期:2025年2月17日,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昌县动胜水果超市经营的香梨,购进日期:2025年2月17日,乙螨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3月21日向新昌县动胜水果超市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06738、251090674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动胜水果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0034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澄潭镇陈广良蔬菜店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2月16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3月25日向新昌县澄潭镇陈广良蔬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0700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澄潭镇陈广良蔬菜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自身原因造成,销售量少,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对购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对于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无主观恶意,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0053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老梁蔬菜店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2月20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3月25日向新昌县老梁蔬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0705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老梁蔬菜店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0010的铁杆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风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铁杆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2月16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3月25日向新昌风云商贸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0662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风云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0014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范范蔬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2月16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3月25日向新昌县范范蔬菜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0662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范范蔬菜店(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六、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0158的红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城东综合市场张岳英经营的红薯,购进日期:2025年2月17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3月25日向城东综合市场张岳英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0825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城东综合市场张岳英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七、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0288的黑鱼(淡水活体)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儒岙镇流香面馆经营的黑鱼(淡水活体),购进日期:2025年3月6日,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3月31日向新昌县儒岙镇流香面馆直接送达了编号为DX20250780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儒岙镇流香面馆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自行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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