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1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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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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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2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0122的红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高红春蔬菜店经营的红薯,购进日期:2025年2月23日,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4月1日向新昌县高红春蔬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0831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高红春蔬菜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自身原因造成,销售量少,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对购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对于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无主观恶意,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0189的辣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回家赣饭餐厅(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辣椒,购进日期:2025年3月3日,呋虫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4月10日向新昌县回家赣饭餐厅(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为DX20250685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回家赣饭餐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自身原因造成,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对购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对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无主观恶意,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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