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04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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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一、起䓍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生育的决策部署,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我县积极调研,在原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经费补助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制定本细则。
二、政策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绍兴市托育机构补助办法》、《新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新昌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重要说明
《细则》共分四部分共8条,分别为总则、补助政策、补助流程、附则。起草过程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对发展托育服务的文件精神;二是注重引导托育机构提升服务的规范化、普惠化发展;三是紧密结合我县托育工作当前实际和今后发展方向。
(一)明确了总则内容:同市级文件保持一致。明确经费补助对象和经费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补助对象为全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专项资金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财政、教体共同管理。
(二)明确了经费补助政策。
1.明确建设经费补助。同市级文件保持一致。普惠性托育机构,新增2个班及以下的,补助10万元;新增3个班的,补助15万元;新增4个班及以上的,补助20万元。非营利性普惠幼儿园经改造,由学位转为托位并经登记的,按每个托位实际改造费用且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
2.明确运营经费补助。同市级文件保持一致。对经认定符合三级、二级、一级标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分别按照普惠运营经费每人每月900元、700元、500元的标准。普惠幼儿园托班。根据实际招收入托的,按不低于同级幼儿园生均标准予以财政补助。
3.明确责任类保险投保补助政策。同市级文件保持一致。对经备案的非等级托育机构投保责任类保险,给予每年实际保险费的50%,且不超过每名婴幼儿50元的标准补助等规定。
(三)明确了经费补助流程。基本同市级文件保持一致。建设经费和责任类保险每年补助一次,运营经费每半年补助一次。
(四)明确附则内容。《细则》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等其他内容。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经费补助。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吕亦斌、竺小洪
联系电话:8638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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