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新昌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3〕29 号)的通知
113306240025866827/2026-1010648474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6-08-13
环境污染、监测
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新政发〔2013〕29 号
发布时间:2026-08-1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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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新昌县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主体仅限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我县不具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法定权限。经审定,《关于印发新昌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3〕29号)文件设定县级层面划定、管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内容,与上位法规定明显不一致。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新政发〔2013〕29号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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