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新昌县公安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文件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和编排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教育体育事业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

新昌县公安局的机构信息、政策文件、工作信息、人事信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类别。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指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新昌县公安局政府信息。

新昌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查询功能;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机构等项目内容。

二、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新昌县公安局是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新昌县公安局

办公地址:七星街道坤豪路1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下午办公时间为14:00—17:30)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由新昌县公安局网上办事服务中心负责主动公开以下类别政府信息:

机构信息。主要包括:新昌县公安局机构设置、部门分工;县局领导信息及分工情况。

规章文件。主要包括:以新昌县公安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他非涉密文件;政策解读。

决策信息。主要包括:新昌县公安局年度部门预算;交通、火灾事故等主要数据统计;人口统计数据等。

工作信息。主要包括:全市公安机关各类警务动态、通知公告。

人事信息。

民生事项。主要包括:预警信息、防范措施;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等。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主动公开内容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本单位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http://www.zjxc.gov.cn/col/col1229361113/index.html),也可打开新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jxc.gov.cn—“政务公开”栏目—“县公安局”选项。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本机关的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新昌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下载网址为http://www.zjxc.gov.cn/col/col1229473106/index.html)。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对依申请公开,可通过“统一依申请公开平台”(http://www.zjxc.gov.cn/col/col1229473006/index.html)进行网络申请。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邮寄地址填“新昌县七星街道坤豪路1号新昌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受理机构为新昌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受理地点为:新昌县七星街道磕下村侦查中心大楼法制大队,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夏令);14:30—17:30(冬令)(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咨询电话:17305756389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填报《新昌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以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申请的,应提供单位的工商注册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特征描述。

(三)申请处理和时限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1.审查和补正。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答复时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涉及第三方权益。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新昌县公安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告知申请人要求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四)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五)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wsdt/)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七、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新昌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附件:新昌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