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依法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发布时间:2017-11-23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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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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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所得  

依据: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浙江省普通建筑用石矿产资源采矿权拍卖及拍卖所得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01〕223号。

范围: 普通建筑用石出让所得

标准: 拍卖价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依据: 绍市财建[2013]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范围: 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标准: 塘底15元/㎡,边坡100元/㎡。


采矿权使用费  

依据: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

范围: 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标准: 每平方公里1000元;小于0.5平方公里的按50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