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出让所得
依据: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浙江省普通建筑用石矿产资源采矿权拍卖及拍卖所得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01〕223号。
范围: 普通建筑用石出让所得
标准: 拍卖价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依据: 绍市财建[2013]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范围: 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标准: 塘底15元/㎡,边坡100元/㎡。
采矿权使用费
依据: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
范围: 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标准: 每平方公里1000元;小于0.5平方公里的按50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