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25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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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公管办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昌县外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县外企业)进新投标行为,减少农民工欠薪风险,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县外企业指企业注册地在新昌县行政区域以外的独立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证书,要求来本县
参加投标活动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
第三条 县外企业到本县参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时,在取得投标资格前,应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交易证”。
第四条 建设(建管)局须对县外企业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法定限额以上的预中标项目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中标县外企业应在中标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建设(建管)局完成备案手续,建设(建管)局要严格对预中标企业的资格审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还需按以下标准进行审核:
(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公告。
(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项目现场管理班子成员名单(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并提供社保关系在预中标企业的项目现场管理班子成员最近6个月的社保资料。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绍市建设〔2016〕217号执行)。
(五)县外预中标企业在新昌派驻固定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并提供社保关系在预中标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最近6个月的社保资料。
(六)县外企业在新昌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须设立在新昌中心城区商务办公用房,不得使用住宅、车库、厂房、仓库、临时用房等。其中:特级、一级企业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二级、三级企业不得少于200平方米,面积指标按企业最高资质确定。
县外中标企业不得伪造虚假资料进行备案,一旦查实,则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给予处罚,记入黑名单,清退出新昌招标投标市场。
第五条 备案登记表由建设(建管)局编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县外预中标企业,建设(建管)局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备案。预中标县外企业应在通过备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企业备案登记表报送招标人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备案登记表作为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的依据,未取得备案登记表的,招标人不得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 县外预中标企业因自身原因,在中标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未向建设(建管)局提供备案资料,或者因资料不齐全、未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作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暂停投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同时将处理意见书抄送县公管办。
第七条 实行抽签入围办法。在投标企业中抽签入围10家,其中在县内企业中随机抽取6家,县外企业中随机抽取4家。参加投标的所有企业不足10(含)家时,则全部入围;参加投标的所有企业超过10家,但其中县内企业不足6家时,县内企业全部入围,不足家数在县外企业中补充抽取;参加投标的所有企业超过10家,其中县内企业超过6家,县外企业不足4家时,不足家数在剩余的县内企业中补充抽取。
第八条 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与要求,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提高招标条件。
第九条 凡县外企业在新昌中心城区购买商务办公用房,特级、一级企业达到500平方米,二级、三级企业达到300平方米的,可在招标投标时享受县内企业政策待遇(房产所有权为公司或新昌分公司拥有,面积以房产证登记为准)。由建设(建管)局备案后,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
第十条 建设(建管)局应加强备案企业和合同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建设(建管)局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县公管办。
第十一条 在我县承接业务的县外企业及其人员,须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等相应诚信管理平台登记。建设(建管)局要建立完善日常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对企业发生违法违规或者存在管理混乱等情况,应作出相应处罚,记入黑名单,直至清退出新昌市场。
第十二条 县外企业须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并接受建设(建管)局监管,投标时承诺中标后税收缴在新昌,税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外企业取得备案后,一旦退出,则自退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新昌县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清退的企业,则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新昌县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建管)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抄送公管办。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县建设(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