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昌县司法局语言文字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9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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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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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司法局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全面落实国家、省《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和《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高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升新昌县司法局形象,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机关,特制定新昌县司法局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一、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

人人都是规范用语用字的宣传员、监督员。

二、积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1967 年 9 月 30 日以后出生的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都要达到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

三、坚持自觉使用普通话、规范字的制度

做好“四用语”和“九用字”。普通话“四用语”。即在会议用语、公共场合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交际用语、机关内部工作用语中自学使用普通话。在接听电话、接待用访时使用普通话、文明语。“九用”规范字。即在公文印章、个人名片、单位名牌(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告示栏、奖牌奖状证书、宣传栏(宣传标语)等自觉使用规范字。

四、领导带头率先垂范

领导带头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健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加强层级管理,落实责任制。做到“四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工作到位、计划措施到位、检查督促到位。率先垂范从领导做起,上下联动,持之以恒,重在实效。

五、坚持语言文字工作的考核奖励制度

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列入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职责,将规范用语用字情况纳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普通话水平未达标者不得评为优秀。   

六、全方位做好宣传工作

开展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和语言文字规范知识的宣传,利用《简明读本》、《资料汇编》等读本和材料,让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好,知晓好,积极投身到规范语言文字的生动实践中来。在单位醒目处设立永久性宣传窗,张贴与整体氛围相适应的宣传牌、广告语,并在窗口岗位设立“推普示范岗”等,多措并举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氛围,扎实推进语言文字工作。

七、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语言文字工作骨干队伍

采取多形式、多层面的方式提高人员素质,使我局语言文字工作队伍的管理能力、政策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八、每年定期、不定期对规范说好普通话情况和用字规范情况进行自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