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2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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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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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根据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需要,在《新昌县农村村民建房建 设管理实施细则》基础上,现就村民建房审批与管理工作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能调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县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和“四到场”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农转用申报、村庄规划编制、建房规划管理、现场审核、供地等。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 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的政策研究和计划安排,负责村民建房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工作,负责 A 类村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以及全县村民建房农转用报批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设计、建设、危旧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三个街道辖区范围内和城南乡石溪村村民建房有关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其他村违反规划管理行为进行执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公安、交通、水利、民政、文旅、园区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与管理有关工作。
二、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村民要求建房的应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级初审。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初步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建房资格、家庭人口、原房情况、建房地块相关权利人等情况,经村两委会讨论通过的建房户名单须在村公示栏公示,3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再上报乡镇(街道)。
(三)联合审查。乡镇(街道)接到村民委员会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村镇建设管理和综合执法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所)、村主职干部等有关人员开展现场联合审查,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 告知申请人。乡镇(街道)主要审查建房资格、原房处置、“一户一宅”、村庄建设规划、房屋建设方案等情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审查用地地类、地质灾害、农转用报批等相关情况,并协助做好“一户一宅”审查。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按规定先办理农转用手续。
(四)委托审批。联合审查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办理村民建房供地审批手续,盖印县政府委托的审批专用章。批准后,将《批后公示表》在村级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批后监管。落实村民建房“四到场”制度。
1.建筑放样到场。申请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后,建房户应向村委会提出放样申请,村委会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村镇建设管理和综合执法办、综合执法中队、驻村干部、村主职干部及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到现场进行定点放样。建房现场应悬挂规划公告牌,标明建房户批准情况(参照批后公示表内容公示)。
2.基础验线和施工过程到场。房屋基础垫层后、施工过程中,乡镇(街道)组织村镇建设管理和综合执法办、综合执法中队、驻村干部、村主职干部到现场复核。经复核超面积、擅自移位、超高建设、不按图纸施工的,由乡镇(街道)牵头督促建房户停工并限期整改,整改通过的允许继续建造。
3.综合验收到场。农村村民建房完成后,乡镇(街道)组织村镇建设管理和综合执法办、综合执法中队、驻村干部、村主职干部对建房情况进行综合验收。验收通过的建房户凭《新昌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呈报表》和《“四到场”记录卡》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登记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六)资料归档。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资料应由乡镇(街道) 整理,定期移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归档,具体内容如下:
1.新昌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呈报表(一式 4 份,村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局各 1 份);
2.建房户申请报告;
3.村两委会会议记录和村民建房公示照片;
4.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5.批后公示表和照片;
6.四邻协议(按新农村规划方案实施的另行规定);
7.涉及农转用有关批文和界址点文件;
8.建房图纸;
9.相关部门的意见和材料;
10.其他。
三、监督管理
(一)落实责任制度。由乡镇(街道)牵头负责,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四到场”制度,组织村镇建设管理和综合执法办、综合执法中队、等负责人和驻村干部、村主职干部做到建筑放样、基础验线、施工过程、综合验收到场并签字;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四个平台”综合指挥室作用,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网格化”管理要求和动态巡查制度,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及时查处村民建房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明确纪律要求。村主职干部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中出现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受理后未按规定时间审查或上报审批的,默许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或对违法建设行为不阻止、不报告的,协助村民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一律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因监管不力违法建房未得到有效遏制或出现群体性上访的,一律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强化监督指导。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监督指导工作需加强。县农业农村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农民建房审批与规划业务培训,确保乡镇(街道)承接到位;开展农民建房审批和管理工作检查指导,每年不少于 2 次。乡镇(街道)应按规定填报《村民建房审批备案表》,于每月 25 日报县农业农村局,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建立村民建房指标和违法用地数量挂钩制度,对有新发生违法用地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行政村,暂缓安排村民建房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