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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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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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教体局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7〕69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实际,现就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读生)到非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就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入学对象
非本县户籍的适龄随读生(符合城区学校随读条件的先到城区学校报名)
二、入学条件
申请随读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父母或学生本人在县域内有效住宅房(车库、车棚、办公用房、商铺等无效)。
2.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我县取得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且父母一方在我县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我县依法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社会保险时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入学当年度的6月30日)
三、入学证明材料
1. 父母在我县的房产证明。
2.父母一方与我县相关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取得的有关工商营业执照及最近6个月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3.户口簿和父母双方身份证;父母双方在我县按规定办理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
报名时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定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报名资格。
四、操作办法
1.符合上述入学条件的随读生可向申领居住证的镇乡(街道)所在地的学校(不含城区学校,下同)提出入学申请。学校根据学区生、城区随读调剂学生、本学区随读生顺序招生。当随读报名学生超出招生计划时,则按以下规则招生:父母双方缴纳社会保险的优先,只有一方缴纳社会保险的,则社会保险缴纳时间长的优先。未录取部分学生由教体局统一调剂到仍有学额的其它镇乡学校就读,如不服从调剂,则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2.不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读生应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五、有关工作要求
1.规范招生秩序。凡符合条件需在我县申请入学的随读生,其父母应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镇乡(街道)学校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报名时间一般在学区生及城区随读调剂生招生完成后,具体时间见当年招生公告。学校要组织人员及时做好随读生就学资格的查验工作,对经查验符合就学条件的,由学校组织公示。
2.严肃招生纪律。各校要切实增强各项政策执行的严肃性,认真把握标准,严格控制班额,规范履行程序,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中心学校、街道教育工作站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教体局相关职能科室将对中小学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3.加强宣传引导。各校要多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广大外来务工人员早知晓、早准备。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读生要耐心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以便他们及时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