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县数字影像服务费和驾驶员体检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2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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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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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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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各医疗机构:

根据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数字影像服务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发改价[2018]35号)和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绍市发改价[2018]36号)精神,现明确:1、我县公立医疗机构数字影像服务费按每次检查每人最高不超过20元标准执行;2、“驾驶员体检费”按原标准即初学驾驶员每人次30元,其他驾驶员每人次15元执行。本通知相关未及事项请按我们《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数字影像服务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价[2018]183号)和《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新发改价[2018]182号)执行。

新发改价[2018]182号(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doc

新发改价[2018]183号(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数字影像服务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