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昌县科技信息中心(挂新昌县地震管理站牌子)是新昌县科学技术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新昌县科技信息中心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和趋势情报,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综合性的科技情报研究。 (二)提供科技成果发布以及政策咨询、项目洽谈、技术合作等相关服务。 (三)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教育医疗机构及个人等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承担科技对口支援事务性工作。 (四)承担新昌科技大市场和新昌科技开放合作创新服务云平台的建设、管理,征集、发布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难题,组织各类科技成果展览。 (五)为引进共建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等提供服务。
(六)承担地震台站运行管理具体工作,承担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七)完成新昌县科学技术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新昌县科技信息中心事业编制 6 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 第五条 新昌县科技信息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 新昌县科技信息中心党组织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事业单位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单位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新昌县科技信息中心的干部人事管理、资产财务由新昌县科学技术局统一管理;新昌县科技信息中心负责财务经办、业务运行和内部管理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2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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