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司法局(新昌县行政复议局)是新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确保复议受理效率,不建议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政府送达复议申请书。邮寄、传真、现场递交是目前常用的复议申请提交方式,网络提交平台暂未开通。
办公地址(邮寄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01号。
咨询电话:0575-86162392(工作日)
传真:0575-86024646。
复议流程:
一、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是否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除不予受理,转送的,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理。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日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决定。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制作终止决定书。除终止的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做出确认违法、撤销、变更、限期履行、驳回、维持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