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不服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0-09-21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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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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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新政复〔2020〕16号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卢某不服被申请人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法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收悉,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认为回山镇某村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应该对该矿场场地道路租赁费(金额为××万元)归属去向知情,其就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对租赁费归属去向予以说明,而不应该将公开责任推脱给其他政府机关。其要求本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其所作新自然资规函[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

2020年4月27日,申请人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公开双彩乡场地道路租赁费××万元归属去向(谁领走)。其收到该申请后,于5月22日依法向申请人作出新自然资规函[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同日告知申请人可以领取答复书。5月25日,申请人来其办公地领取了新自然资规函[2020]××号答复书。

二、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19年11月18日,申请人要求其公开“某公司占用某村的山、田、地、茶叶、果树等三千四百多万政策处理费怎样组成(要求明细)”。2019年12月12日,其依法作出新自然资规函[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经查询,新昌县回山镇某村某地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采矿权政策处理费共计人民币××元,其中,涉及双彩乡的政策处理费共计人民币××元,包括原矿区范围内的场地、道路租赁费××元,新矿区道路建设费××元,原矿区不动产价值费××元,环境、安全、水保预评价费××元,到户政策处理费××元,村管理费××元;涉及回山镇的政策处理费共计人民币××元,包括到户政策处理费××元,村管理费××元,界桩埋设费××元。”

申请人在本次申请中要求公开的双彩乡(回山镇某村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场地道路租赁费××万元就是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的原矿区范围内的场地、道路租赁费××元。从××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可以看出,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万场地道路租赁费的款项性质系属于原双彩乡人民政府的政策处理费用。

2014年1月8日,原新昌县国土资源局(甲方)与原新昌县回山镇人民政府、原双彩乡人民政府(乙方)就回山镇某村某地设置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采矿权一事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其中政策处理工作一律由资源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由乡镇政府负责解释;乙方按照与受让人签订的协议向受让人收取政策处理费用,并按时支付给政策处理对象。因此,申请人所申请的双彩乡场地道路租赁费××万元归属去向(谁领走)理应由新昌县双彩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019年因机构改革,组建了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保留新昌县国土资源局。又因新昌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原新昌县回山镇人民政府、新昌县双彩乡人民政府建制已被撤销并合并组建新的回山镇人民政府。故其依法告知申请人就该申请事项向新组建的回山镇人民政府咨询的行为并无不妥,且其依法向申请人提供了新组建的回山镇人民政府的联系电话。

综上,其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

经本机关查明:

一、2020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5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新自然资规函[2020]××号},并于5月25日送达申请人(系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办公地领取)。

二、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被申请人根据2014年1月8日原新昌县国土资源局(甲方)与原新昌县回山镇人民政府、原双彩乡人民政府(乙方)就回山镇某村某地设置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采矿权一事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告知申请人双彩乡场地道路租赁费××万元归属去向应由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新昌县回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提供联系电话。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答复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并无异议,双方的争议在于被申请人作为矿山开采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某地玄武岩矿矿山开采有关费用支出是否理应知悉。

二、根据新昌县行政区划调整前,原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回山镇人民政府、双彩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矿山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与矿山开采权受让人签订的协议,负责向矿山开采权受让人收取政策处理费用,并按时支付给政策处理对象,且政策处理工作一律由矿山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可见,从协议角度,原县国土资源局对××万元双彩乡场地道路租赁费,实际并不知情。

三、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无明确规定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性质的道路租赁费负有监管职责。根据相关政府机关间协议,新昌县回山镇人民政府对道路租赁费负有监管职责,故被申请人作为新昌县行政区划调整后原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职能承接单位,以实际不知情为由,告知申请人向回山镇人民政府申请的答复,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卢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新自然资规函[2020]××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