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不服新昌县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0-09-2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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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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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新政复〔2020〕20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新昌县公安局。

申请人孙某不服被申请人新昌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新公(东)不立字[2020]**号},依法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收悉,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经本机关查明:2020年6月5日12时申请人报警称有人对其诬告陷害,要求立案处理,被申请人下属城东派出所于同日受案初查,并于6月8日依法将立案期限延长至7日。2020年6月11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案被申请人《不予立案通知书》中的“复议”,是指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刑事复议,不是行政复议范畴。同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之一。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