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21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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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新昌县人民政府政复议决定书
绍新政复〔2020〕24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新昌县羽林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周某不服被申请人新昌县羽林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羽信访复字【2020】××号},依法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收悉,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回复件答复内容不服,王某和杨某建的房子有六层(最底下隔湿一层),使用有五层。杨某建的房子有五层,底下车棚一层,使用有五层。三户全部超面积超高,为此,其向被申请人信访反映了近十年,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依法查处,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上述三户违建房屋。
被申请人答复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了作为行政复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系新昌县儒岙镇硠下村人,在年岙村又无自建或购买居住的房屋,涉案的王某、杨某、杨某某的自建房屋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的情形,与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信访举报王某、杨某、杨某某的自建房屋存在违法建筑之情形,其经核实后,将事实情况已经回复给申请人。申请人尽管对此处理意见不服,但该处理意见与申请人的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因此,申请人针对其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申请人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驳回。
经本机关查明:2020年5月11日,申请人因对他人建房的合法性存异议,以电话形式通过绍兴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向绍兴市信访局信访反映相关问题。其后,该信访件通过举报平台转送至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羽信访复字【2020】××号}。被申请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就申请人信访举报中涉及的羽林街道年岙村王某、杨某、杨某某等三户自建房屋是否存在违建情形以及政府部门的处置情况等问题予以了答复,但申请人对答复内容不服。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登记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勘测技术报告(杨某)、土地勘测技术报告(王某)、土地勘测技术报告(杨某某)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羽信访复字【2020】**号},从内容上看,系对违建举报类信访的答复,不构成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以不服该信访答复内容为由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