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高碳铬轴承钢热处理件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发布时间:2020-09-08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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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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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绍兴市新昌县内高碳铬轴承钢热处理件质量的监督抽查。

二、抽样数量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生产线末端、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被检方应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产品执行标准。每种产品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样品6件,样品需注明热处理状态及其他特殊热处理方式。

三、检测标准

GB/T 34891-2017  滚动轴承 高碳铬轴承钢零件热处理技术条件。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产品包装上明示执行标准。

四、检测项目

表1 马氏体淬回火零件的检验项目(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34891-2017)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样本量

项目

设定

n/Ac(Re)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硬度

GB/T 34891-2017 第3.2.1条

6件

主要

项目

6 / 0 ( 1 )

原样

/

2

马氏体组织

GB/T 34891-2017 第3.2.2条

6件

主要

项目

6 / 0 ( 1 )

原样

/

3

屈氏体组织

GB/T 34891-2017 第3.2.2条

6件

主要

项目

6 / 0 ( 1 )

原样

/

4

脱碳层深度

GB/T 34891-2017 第3.4条

6件

主要

项目

6 / 0 ( 1 )

原样

/

5

网状碳化物

GB/T 34891-2017 第3.1条

6件

主要

项目

6 / 0 ( 1 )

原样

/

6

残余奥氏体含量

GB/T 34891-2017 第3.4条

6件

主要

项目

6 / 0 ( 1 )

原样

/

7

外观质量

GB/T 34891-2017 第3.4条

6件

非主要

项目

6 / 1 ( 2 )

原样

/

注:1.样品为马氏体淬回火后的高碳铬轴承钢热处理件;

2.未注明样品,按常规回火检验;

3.未注明样品,轴承公差等级按PN、P6、P6X、P5检验。

表2 贝氏体等温淬回火零件的检验项目(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34891-2017)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样本量

项目

设定

n/Ac(Re)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硬度

GB/T 34891-2017 第3.3条

6件

主要

项目

6 / 0 ( 1 )

原样

/

2

贝氏体组织

GB/T 34891-2017 第3.3条

6件

主要

项目

6 / 0 ( 1 )

原样

/

3

屈氏体组织

GB/T 34891-2017 第3.3条

6件

主要

项目

6 / 0 ( 1 )

原样

/

4

平均晶粒度

GB/T 34891-2017 第3.3条

6件

主要

项目

6 / 0 ( 1 )

原样

/

5

脱碳层深度

GB/T 34891-2017 第3.4条

6件

主要

项目

6 / 0 ( 1 )

原样

/

6

网状碳化物

GB/T 34891-2017 第3.1条

6件

主要

项目

6 / 0 ( 1 )

原样

/

7

残余奥氏体含量

GB/T 34891-2017 第3.4条

6件

主要

项目

6 / 0 ( 1 )

原样

/

8

外观质量

GB/T 34891-2017 第3.4条

6件

非主要

项目

6 / 1 ( 2 )

原样

/

注:样品为贝氏体等温淬回火后的高碳铬轴承钢热处理件。

五、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按判定数组n/Ac(Re)要求进行判定,当不合格数≤Ac时,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当不合格数≥Re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1.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六、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对原样进行复验。

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验结果为准。

4.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的检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5.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现场检验项目不予复验;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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