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2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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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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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以新昌炒年糕为主打的传统特色小吃富民工程建设,接续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新业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确保农村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家传统特色小吃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以新昌炒年糕为主打品牌的传统特色小吃产业发展,主要用于品牌建设、宣传推广、标准管理、人员培训、原料生产基地和特色小吃加工企业培育、门店(旗舰店)开设和提升、美食节会举办、特色小吃集团组建、各级各类荣誉争创等的扶持和补助,大力促进该产业门店规范化、运行品牌化、营销集团化、质量标准化、产业链条化,推动以新昌炒年糕为代表的特色小吃产业快速发展,成为乡村创业的新平台、农民增收的新引擎、对外交流的新名片。
第二章 扶持补助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品牌建设。安排资金300万元,用于全县面上以新昌炒年糕为主打产品的传统特色小吃品牌建设,主要包括品牌打造、宣传推介、工作经费等。
1.品牌打造。一是引入专业策划团队,进一步加强“新昌炒年糕”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完善LOGO设计、提炼宣传口号、制作形象视频、借助乡贤力量等等,广泛推介以新昌炒年糕为代表的特色小吃;二是定制餐具、厨师服装(含帽、围裙)等的赠送。
2.宣传推介。一是举办各级各类传统特色小吃和美食节会活动;二是鼓励新昌特色小吃经营者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各类美食、点心大赛。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大赛金奖(一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大赛银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1500元。对获得中华名点、名小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浙江名点、名小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取最高奖予以奖励;三是委托协会或公司、门店等单位组织人员参加省内外各类展示展销活动,如农博会、农展会、小吃(菜肴)大赛等,按规模大小予以受委托单位每个小吃展位省内20000元以内、省外30000元以内、港澳台50000元以内的资金补助。
3.评比活动。在新开业和重新装修后开业时间超过1年的新昌炒年糕门店中,评出一批优秀门店(店容店貌、品种质量、卫生安全、文明服务、经济效益俱佳),并授牌。
4.工作经费。安排一定经费,用于门店、企业、基地等创建项目的踏看、验收和日常监管巡查工作,用于对门店经营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提升,用于派驻省市政府、部门机关食堂人员的费用支出,用于相关人员开展门店建设的踏看、检查、验收和日常监管巡查等工作的工资差旅补贴(参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第四条 人员培训。以新昌特色小吃培训为依托,重点对小吃经营制作,理念、品牌文化,营销战略,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的小吃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养新昌特色小吃综合管理型、工匠型人才,建立稳健的人才梯队,构建特色小吃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多层次人才,为新昌特色小吃提升发展增添新活力,促进新昌特色小吃产业转型提升发展。
第五条 门店(旗舰店)建设。
(一)补助内容
安排资金,对新昌户籍人员自主创业或创办餐饮公司、开设或提升标准化新昌炒年糕门店(旗舰店)等开展扶持补助。
(二)补助范围
新昌炒年糕门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严格按照“新昌炒年糕门店装修十要素”进行装修改造,并主营新昌炒年糕等新昌传统小吃,持有新昌炒年糕师傅技能证书或新昌县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证书(特色小吃),获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C级以上。 2.主动加入新昌县小吃行业协会,承诺在经营过程中执行新昌传统小吃的制作规程,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协会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新昌特色小吃品牌形象。3.门店、旗舰店的创建需经新昌县小吃行业协会授权授牌;新增门店之间的间隔(行车距离)原则上应在1.5公里之外。
(三)补助标准
1.新建、提升项目根据装修档次、经营场所(面积大小、设施好差)、饮食卫生、食品质量、风味特点,设定不同的补助标准。
(1)门店面积30平方米以下,经营炒年糕等新昌传统小吃品种不少于3种,店面门头制作统一的品牌标志,店内装有文化墙(宣传展板),统一包装纸袋和服装等用品,就餐区和操作区分离,操作区设置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范,最高给予补助3万元,并赠送新昌炒年糕三件套餐具20套。门店面积在30—60平方米(含本数),经营炒年糕等新昌传统小吃品种不少于4种,店面门头制作统一的品牌标志,店内装有文化墙(宣传展板),统一包装纸袋和服装等用品,就餐区和操作区分离,操作区设置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范,最高给予补助4万元,并赠送新昌炒年糕三件套餐具40套。门店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经营炒年糕等新昌传统小吃品种不少于5种,店面门头制作统一的品牌标志,店内装有文化墙(宣传展板),分就餐区、销售区和操作区三部分,统一服装、餐具、包装纸袋和外卖打包袋等用品,且店内布局合理,操作区设置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范,最高给予补助5万元,并赠送新昌炒年糕三件套餐具60套。
(2)鼓励在每个地级以上城市(新昌县城区)开设1家新昌炒年糕旗舰店,要求经营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经营炒年糕等新昌传统小吃品种不少于8种,小吃操作明档区不少于5个,雅座包厢不少于2间。门店内布局合理,设置就餐区、操作区、品牌展示区三部分,统一制作门头标志、灯箱、文化墙(宣传展板),统一服装、餐具、包装纸袋、外卖打包袋等用品;操作区设置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范。按当年度装修总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组建新昌炒年糕等传统小吃餐饮店(公司),以开连锁店方式运营推广新昌炒年糕品牌,补助按照“(三)补助标准”第1(1)条执行的同时,为了鼓励做大做强新昌特色小吃产业,达到3家以上规模且经营期均达1年以上的,给予该餐饮店(公司)每家一次性补助1万元。
3.在政府食堂、高校、机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大型商贸城等区域开设档口,在县外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区域范围内开设新昌炒年糕门店,按照“(三)补助标准”第1(1)条执行的同时,再一次性补助1万元。因经营场所的特殊性,公共就餐场所可折算计入经营面积内(此项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如无法计算公共就餐区面积的按操作区:就餐区1:2的比例计算计入经营面积。
4.实行小额贷款贴息。新昌特色小吃门店经营者凭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可向指定的金融机构提出小额贷款申请,经新昌县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保险公司确认同意后,金融机构按程序办理一年期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贷款到期清偿本息且在门店正常营业的情况下,给予经营者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
5.列入创建的门店(旗舰店)等项目经验收合格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其中正常营业3个月后开展第一次验收(新冠疫情的影响验收时间有所延后),验收合格后先拨付50%补助资金;开设门店超过1年后开展复验,复验通过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六条 基地建设和创新发展。
1.对通过质量安全认证的粳米生产基地(专供规范化年糕生产加工企业,提供合同等证明文件),规模连片达到50亩以上的,按6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对通过质量安全认证的九心菜(雪菜)生产、加工基地(定点供应新昌炒年糕门店,提供合同等证明文件),规模相对连片达到30亩以上的,按8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对改善创新新昌年糕生产和制作工艺、延长产品保质期、微型新昌年糕制作机器创新等公司和个人(提供技术证明材料),根据技术难度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
4.对新昌特色小吃实体经济发展、产业链建设和专业团队引进开展补助。以上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方案,提交新昌特色小吃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新昌年糕加工标准化企业建设。
1.奖补内容。安排资金,对新建的新昌年糕加工标准化企业实施资金奖补。
2.奖补范围。新昌年糕加工标准化企业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企业要符合“生产卫生规范”、“产品质量”等相关标准;二要主动加入新昌县小吃行业协会,承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执行新昌县小吃行业协会相关规程,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协会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新昌小吃品牌形象。三是招商引资企业或与大中院校联合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
3.奖补标准。积极鼓励创办新昌年糕加工标准化企业,对新建的新昌年糕加工标准化企业,达到一定规模以上,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生产用房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时间满1年的标准化企业,且满足“证照齐全,车间环境整洁,设备先进,布局合理并与生产工艺相契合,有自主品牌,产品包装精美,标志、标签完善”等条件。经验收合格后,按当年度总投资额的25%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对2018、2019年度创建成功的4家标准化年糕加工企业,对设有无菌真空包装车间、产品实行真空包装销售的,经验收合格的,按照2018、2019年度政策标准和要求继续给予补助。
第八条 新昌县小吃行业协会项目经费
安排资金20万元,主要用于以新昌炒年糕为主打品牌的传统特色小吃产业发展中行业标准的制定、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项目的扶持、申报和补助。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补助资金拨付
第九条 资金使用。为顺利推进工作,由新昌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品牌建设、宣传推广、标准管理、人员培训、原料生产基地和农特产品加工企业培育、门店(旗舰店)开设和提升建设、美食节会举办、特色小吃集团组建、各级各类荣誉争创等资金使用的建议,报经县农业农村局审定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十条 资金拨付。
1.新昌炒年糕门店建设由实施主体提供证明材料(含申报表、店面租赁合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装修前照片),经所在乡镇(街道)或协会审核后向新昌县农业农村局申报,新昌县农业农村局审定确认后授权并给予门头编号、装修方案。
2.新昌炒年糕旗舰店、新昌年糕加工标准化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建设由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建设计划、投资规模、设计图文等),新昌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后下达建设计划。
3.新昌炒年糕门店(旗舰店)建成并开业后,由相关单位或业主提供验收申报表、工商登记复印件、装修费用(含合同、材料票据等)及照片(装修后、开业场景等)、新昌炒年糕技能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开业未满三个月就关闭且尚未验收的取消补助资格并收回授权的门店号;如第二次验收中发现门店经营地址发生更变的,按照经营状况和面积,结合验收结果按实拨付第二笔补助资金。
4.新昌年糕加工标准化企业建设、原材料基地建成后,由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5.技术创新的由实施主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新昌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6.新昌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会同相关局办对相关项目进行验收审核,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经县农业农村局审定批准后拨付资金。
7.除县级补助政策外,严禁相关单位对发展的门店开展资金等经济性补助或奖励,所赠送的物资价值不能超过1000元,如有违反一经核实,将取消该门店的县级财政资金补助,并扣除有关乡镇(街道)的相应考核任务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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