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18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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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健全补助和奖励优惠机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本征收原则,引导和鼓励被征收人先签约先搬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发〔2015〕17号)等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征集日期:2021年2月18日—2021年3月1日
联系人:俞 丹 联系电话:0575-86938391
电子邮件:xcxfwzsglzx@163.com
通信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南明路173号
附件: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1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18日
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已于2021年2月18日-3月1日完成公众意见征集,共收到意见21条,采纳15条,未采纳6条。(包括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渠道)
其中未采纳情况如下:
未采纳第一条: 2011 年1 月 21 日始从事商业经营至今,且从事商业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给予 30%的补助。建议改为:2011 年1 月 20 日后从事商业经营至今,且从事商业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给予 30%的补助。
未采纳原因:此段已采用更清晰的表述。
未采纳第二条:基于原新政发2019(16)号文件规定,原补偿标准为:一类区域每平方米12元;二类区域每平方米10元;三类区域每平方米8元。现补偿标准为:一类区域每平方米15元;二类区域每平方米12元;三类区域每平方米10元。建议调整为:一类区域每平方米14元;二类区域每平方米12元;三类区域每平方米10元。均参考2019年的标准相应递增。
未采纳原因:多方反映要求提高临时安置补偿费,结合近几年拆改工作碰到的实际情况,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将临时安置补偿费相应提高,具体标准如下:一类区域每平方米15元;二类区域每平方米12元;三类区域每平方米10元。
未采纳第三条:因征收住宅房屋而搬迁的,搬迁补偿费按补偿标准给付两次。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补偿标准建议改为:以每户5000元为基数,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
未采纳原因: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暂不提高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标准。
未采纳第四条:签约腾空奖。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奖励;对车库(车棚、地下室)按被征收车库(车棚、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建议改为:签约腾空奖。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元标准奖励;对车库(车棚、地下室)按被征收车库(车棚、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
未采纳原因: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暂不提高奖励标准。
未采纳第五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奖励。建议改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标准奖励。
未采纳原因: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暂不提高奖励标准。
未采纳第六条:对被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商业房屋实行装修保底补偿优惠措施。装修保底补偿以被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标准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装修保底补偿方式的,按保底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装修评估补偿方式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房屋装修评估价值低于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建议改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商业用房推行装修保底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350元。自行选择装修评估补偿的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未采纳原因:为保持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一惯性,暂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