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24002586359Q/2021-57538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1-03-01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部门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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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 “四大笼养鸟”成保护动物

发布时间:2021-03-01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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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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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新版《名录》在保留原有名录所有物种的基础上,新增517种(类)野生动物。新版名录的过渡期至2021年6月30日。

养鸟人特别要注意,今后养鸟、玩鸟、观鸟的爱好再也不能任性了。在该名录中,很多养在笼子里的雀形目观赏鸟升级成为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包括有数千年养殖观赏历史的靛颏、百灵、画眉、绣眼等“四大笼养鸟”,具体如下:

一、黄胸鹀(禾花雀)升级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核定价值3000元。

二、鹩哥、画眉、红嘴相思鸟、歌百灵、蒙古百灵、云雀(叫天)、震旦鸦雀、红胁绣眼鸟(粉眼儿)、黑喉噪鹛、棕噪鹛、银耳相思鸟红、红嘴相思鸟、红喉歌鸲(红靛颏)、蓝喉歌鸲(蓝靛颏)、新疆歌鸲、褐头朱雀、北朱雀(麻料)、红交嘴雀(交嘴)等12个物种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鸟类无论野外种群,还是人工繁育种群,均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警方提醒: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后的刑法保护范围涵盖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外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对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坚决打击,绝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