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18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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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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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清明节将至,祭祖扫墓、踏青游玩等活动急剧增多,野外农事用火呈不断上升态势,森林防火形势日益严峻。为做好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每年3月19日至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眠山陵园等其他公墓场所为森林禁火区。
三、禁火要求
(一)在禁火区域内,不得携带烟花爆竹、香、纸、烛等火种上坟祭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烧坟草等一切野外用火;禁止烧灰、烧地坎草、炼山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禁止在踏青游玩活动中野炊、烧烤、吸烟、燃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
(三)进入森林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自觉履行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四)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110或86621010。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森林禁火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令自公布之日实施。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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