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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工业项目用地效率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02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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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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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实施“工业立县、生态兴县、创新强县”战略,努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省政府第343号令)等相关法规政策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提升工业项目用地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工业项目用地管理

1.做好前期开发准备工作。坚持“土地征用跟着项目转、用地指标跟着项目走”原则,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的用地需求。要加强农转用征收前的净地后备,抓实工业用地前期工作,尽早出具目标地块的规划设计方案,确保用地指标一下达即可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经批准后即可公开出让,土地受让后即可动工建设。

2.严格规范行业准入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明确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在工业用地准入行业设置时,原则上控制到一级类,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限制至二级类的,需经园区(开发区)提出要求,并经县规划国土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园区(开发区)要严格依照确定的工业项目准入条件,建立项目筛选标准程序,通过信息收集、尽职调查、企业陈述、签订承诺等环节,规范有序做好项目各项准入资格审查工作。

3.建立健全工业项目用地会商制度。建立健全由地块所在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业项目“精准供地”答辩制度,确保选择优质企业、高新企业入园。企业通过精准供地答辩后,园区应与其签订投资意向协议(包括供地方式、起始地价、投资规模、经济效益等指标),并启动模拟审批制度,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指导企业开展地质勘探、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相关前期工作。 

4.实行“双合同”管理机制。建立土地出让合同与项目监管协议并举的“双合同”管理制度。新增工业用地挂牌(拍卖)成交后,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前,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应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工业项目用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明确开竣工期限、项目投产承诺期限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等控制性指标,以及未达标的相关违约责任。  

二、规范工业项目供地要求

5.实行“标准地”出让制度。除高新园区、经济开发区2个省级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不再出让新增工业用地,除省发改委明确的“标准地”负面清单的项目外,全县新增工业用地一律按“标准地”进行出让。供地前必须明确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标准地”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涉及重大招商项目的土地按照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设置控制指标。  

6.明确工业用地土地出让起始价。考虑到征地区片价的调整和耕地占补平衡成本上升等因素,明确全县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为:高新园区、经济开发区(大明市区块、拔茅区块)原则上不低于43万元/亩,经济开发区沃州区块原则上不低于35万元/亩,其他区块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亩。

7.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新增工业项目用地,行业无特殊要求的,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2,工业地产(标准厂房)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2.0;由于产业特殊确需低于1.2的,由县规划国土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消防、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增加容积率进行零土地技改,不再加收土地出让金。

三、强化工业用地履约责任

8.明确工业项目的建设期限。工业建设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开竣工。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或竣工的,企业应及时向地块所在乡镇(街道)或园区(开发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乡镇(街道)或园区(开发区)对不按期开竣工的原因进行审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未按期开竣工的,提交县规划国土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补充协议,不予追究用地单位的违约责任。

9.实施履约信用奖励制度。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可以申请每亩1万元的按期开工信用奖励;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投资强度达到合同约定50%及以上,或2年内投资强度达到合同约定70%及以上(数据以统计局入库数据为准),可申请每亩2万元的投资信用奖励;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次年起,3年内亩均税收达到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可以申请每亩2万元的达产信用奖励。

10.建立健全复核验收制度。工业项目厂房竣工后,由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验收(规划核实、人防核实、气象验收、工程质量初验等),对发现的问题由园区(开发区)督查企业整改,并按规定进行复验。在此基础上,由企业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土地复核验收申请,通过复核验收的,给予正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11.完善低效用地回购制度。鼓励实施低效用地回购制度,对符合工业发展布局但亩均效益差的工业用地和城区“低散乱”企业用地,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由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进行回购。回购价根据土地评估价、当时成交价和企业基础设施投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若企业在购买土地时已享受有关奖励政策的,则在回购价结算时予以扣除。

四、健全工业用地批后监管

12.建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制度。依据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为主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在项目开工、竣工、投产等阶段,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建设标准、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节能、环保等要素进行复核,对没有达到约定要求的,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的承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适时建立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用地信用档案,并纳入公共征信系统。

13.规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工业用地不得随意分割办证,确因融资抵押等需要分割的,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待厂房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分割后的每个地块面积,高新园区不得少于30亩,其他不得少于20亩;工业用地分割后不得随意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工业用地首次转让的,应对其出让合同履约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其中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等条件,并取得协议监管单位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标准地”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标准地”性质不变。

特别重大的工业项目用地按“一事一议”方式执行。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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