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出台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1-06-28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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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央出台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共7项) | |||||
序号 | 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补助、补贴项目名称 | 补助、补贴对象 | |
1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水利部 | 移民直补资金 |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 |
2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 |
天然林补助 | 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 ||||
3 |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 | 中共中央组织部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党组织书记和其他村干部 | |
4 | 《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年2月设立)、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关于实施“雨露计划”工作中严格按扶持范围执行的通知》(浙扶贫办〔2018〕9号) | 国家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 | 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农户子女 | |
5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 | |
6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42号) | 国家医保局 | 医疗救助补助 | 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
7 |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 | 国家医保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 |
现行的省级出台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共49项) | |||||
序号 | 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补助、补贴项目名称 | 补助、补贴对象 | |
1 | 《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财社〔2011〕42号)、《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的通知》(残联厅〔2011〕121号)、《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残办发〔2012〕70号) | 省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 |
2 | 《省残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 | 省残联 |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 自行购买基本型辅助器具并符合补贴的残疾人 | |
3 |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23号) | 省残联 | 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 |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
4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 | 省残联 | 残疾人就业扶持经费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
5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 | 省残联 |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 | 接受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补贴到个人的残疾儿童家庭 | |
6 |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 | 省残联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
7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攻坚的通知 》(浙委办发〔2020〕29号) | 省建设厅 |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 | 符合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条件,并实际完成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 | |
8 |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0号) | 省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 |
9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7号) | 省民政厅 | 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 农村“三老”人员 | |
10 | 《关于调整我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的通知》(浙老工委〔2010〕4号) | 省民政厅 | 百岁老人保健金 | 百岁老人 | |
11 | 《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1〕5号) | 省民政厅 | 困难群众节日临时生活补助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12 |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关于调整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7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和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0〕92号) | 省民政厅 | 精减职工(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 | 精减人员 | |
13 | 《关于省政府对农村“三老”人员给予每人每年500元医疗费补助的实施意见》(浙民救〔2008〕73号) | 省民政厅 | 医药费补助 | 农村“三老”人员 | |
14 | 《关于印发<深化殡葬改革全省推广树葬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18〕68号) | 省民政厅 |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 生态殡葬对象 | |
15 |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职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9〕95号) | 省民政厅 | 定补人员丧葬补助费 | 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精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 | |
16 |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81号) | 省民政厅 | 养老服务补贴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 | |
17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 | 省民政厅 | 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 | |
18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 | 省民政厅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 | 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 |
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
19 |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 省民政厅 | 临时救助 | 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 |
省民政厅 | 最低生活保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
2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 | 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 |
21 | 《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 | 在本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高耗能(现为装配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第四阶段)》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具所有人 | |
22 | 《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9〕16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 | 低收入农户 | |
23 | 《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8〕16号)、《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31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机购置补贴 |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
24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粮食生产贷款贴息 | 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 | |
25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农〔2016〕52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数据口径和补贴发放对象由各地自行确定 | |
26 | 《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3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来料加工业务的岗位补贴和场租补贴 | 26加快发展县及台州黄岩区、金华婺城区、兰溪市符合相关明确条件的农户和组织 | |
27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规发〔2020〕3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扶贫异地搬迁补助 | 符合条件搬迁农户 | |
28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抓好2021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49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粮油规模种植补贴 | 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油菜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主体 | |
省农业农村厅 | 订单良种奖励 | 与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种子生产者 | |||
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 | 早稻、晚稻、小麦订单奖励 | 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稻谷和小麦的种粮主体 | |||
29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20〕9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猪规模养殖场引种补贴 |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种猪场引进种猪的存栏100头以上规模猪场 | |
30 |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8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遗属补助 | 遗属人员 | |
31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9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国企改革后有关职工社会生活补助 | 遗属人员 | |
32 | 《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6〕65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传统海洋捕捞渔民生活补助 | 海洋捕捞渔民 | |
33 |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 | 《办法》废止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关规定参保并领取相应待遇 | |
34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 | 毕业年度回原籍的就业困难或困难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 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 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活费补贴 | 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 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 |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 | |||
35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6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求职创业补贴 | 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 |
36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9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职业培训补贴中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 原则上应是参加培训的劳动年龄段的劳动者。各地可将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业人员纳入补贴范围。 | |
37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 | |
38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参保城居养老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从年满60周岁次月可领取城居养老金(其中,1949年12月31日前出省的人员无需缴费,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中,2014年7月11日后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员必须缴费满15年;其他人员应缴费满1年以上) | |
39 |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完善“一肩挑”后村干部基本报酬制度进一步加强激励保障的意见》(浙财基〔2021〕2号) | 省委组织部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级组织“一肩挑”人员,分设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 |
40 | 《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卫发〔2013〕9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应届毕业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学费代偿补助 | 招聘到基层(不包括城市、城关镇和中心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 |
41 |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需年满49周岁 | |
42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6〕19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20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2〕5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 | |
43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话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0〕46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 | 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且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给予监护补助;纳入当地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看护补贴 | |
44 | 《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 | 省医保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 |
45 |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 | 省医保局 | 医疗救助补助 | 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
46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2〕305号) | 省应急管理厅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 符合条件受灾户 | |
47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建〔2020〕175号) | 省应急管理厅 | 自然灾害救助 | 符合条件受灾户 | |
48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0〕124号)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地质灾害搬迁补助 | 地质灾害搬迁的农户 | |
49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39号 ) | 省教育厅 | 高等教育 |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 奖励品学兼优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范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 ||||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 | ||||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 | 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和技师班)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奖励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 资助浙江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基本生活支出 | ||||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 | ||||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 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 ||||
中等职业教育 | 国家奖学金 |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 |||
免学费 |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
国家助学金 |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 ||||
普通高中 | 免学费 | 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免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
国家助学金 | 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 ||||
义务教育 | 营养改善计划 | 对全省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 |||
生活补助 | 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 ||||
学前教育 | 保育费资助 |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 | |||
现行的绍兴市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共24项) | |||||
序号 | 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补助、补贴项目名称 | 补助、补贴对象 | |
1 | 《关于全面解决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实施意见》(绍市组〔2009〕37号) | 市委组织部 | 退职主职干部生活补助金 | 村干部 | |
2 |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医保〔2019〕34号) | 市医保局 |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经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经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 | |
3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通知》(绍卫发函〔2020〕222号 ) | 市卫健局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 | |
市卫健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 | |||
4 | 《关于市区实行农村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的通知》(绍市民优〔2008〕114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 农村籍退役士兵 | |
5 | 绍兴市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8〕89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经费 | 退伍军人 |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义务兵家庭或个人 | |||
6 |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退役军人走访慰问等工作的通知》(绍委退役军人办〔2021〕1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慰问及临时困难救济、拥军优属慰问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 |
7 | 《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市、文化产业发展、三农高质量发展》(绍市委办发〔2019〕92号) | 市人社局 | 安家补贴 | 符合条件的来绍人才 | |
市人社局 | 人才对接专家补助 | 符合条件的来绍人才 | |||
市人社局 | 房票补贴 | 符合条件的来绍人才 | |||
市人社局 | 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 | 符合条件的来绍人才 | |||
市人社局 | 毕业生参加人才交流活动补贴 | 符合条件的来绍人才 | |||
8 | 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9〕92号 ) | 市人社局 | 见习补贴 | 符合条件的来绍人才 | |
9 | 《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绍政办发〔2019〕23号) | 市人社局 | 计划生育关怀金 | 计划生育家庭 | |
10 | 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绍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1〕68号) | 市人社局 | 退管工作人员考核奖 | 退管工作人员 | |
11 |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29号) | 市人社局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 |
12 |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市级示范班培训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绍市农通〔2020〕15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市级示范班培训项目 | 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 | |
13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绍政发〔2019〕12号) | 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1)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 (3)第三类救助对象:指除第一、二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符合相关收入和财产标准的绍兴市区户籍人口。 (4)第四类救助对象:持有绍兴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市区的流动人口,以及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 |
14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31号) | 市民政局 |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
15 | 《绍兴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绍市民事〔2019〕114号) | 市民政局 |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 丧户 | |
16 |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绍市民救〔2020〕72号) | 市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 | 低保对象 | |
17 | 《关于建立市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绍市民福〔2015〕5号) | 市民政局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重残儿童 | |
18 | 绍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102号 ) | 市民政局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补贴(廉租补贴) | 低收入家庭 | |
19 | 《关于发放市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绍市民救〔2011〕66号) | 市民政局 | 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符合条件的孤儿、困境儿童 | |
20 |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意见》(绍市劳社发〔2002〕9号)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原国有企业精简遗嘱及其他人员费用 | 国有企业改制之前已退休职工的遗属 | |
21 | 《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绍兴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绍市民福〔2016〕88号) | 市残联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 | 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 | |
市残联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 |||
22 | 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残障学生(儿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残字〔2010〕14号) | 市残联 | 0-6周岁残疾儿童助学补贴 |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 | |
23 | 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残字〔2010〕12号 ) | 市残联 | 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
24 | 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残疾人创业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残字〔2010〕13号 ) | 市残联 | 自主创业残疾人补贴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
现行的新昌县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共29项) | |||||
序号 | 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补助、补贴项目名称 | 补助、补贴对象 | |
1 | 新昌县民政局 新昌县财政局 新昌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新昌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新昌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民字〔2016〕159号) | 县残联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低保户中的残疾人;2、低保边缘户中的残疾人;3、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 |
2 | 新昌县民政局 新昌县财政局 新昌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新昌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新昌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民字〔2016〕159号)、新昌县民政局 新昌县财政局 新昌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部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新民字〔2019〕128号)、新昌县民政局 新昌县残疾人联合会 新昌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新民字〔2021〕6号) | 县残联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 | |
3 | 新昌县残疾人联合会 新昌县财政局《新昌县残疾人联合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新残字〔2018〕78号) | 县残联 | 残疾人就业补助 | 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 |
县残联 | 残疾人燃油补助 | 下肢残疾的残疾人 | |||
县残联 | 残疾人助学补助 | 1、在中国境内各高校注册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2、残疾学生、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和一户双残(多残)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 |||
4 | 《关于调整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新民字〔2020〕13 号) | 县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补助 | 全县父母双亡的孤儿 | |
县民政局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 父母双方重残儿童 | |||
5 |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新民字〔2017〕157号) | 县民政局 | 精简退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 | 40%精减、定补精减、职警精减 | |
6 | 《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关于调整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报酬的通知》(新委办〔2017〕133号) | 县民政局 | 退休村主职干部补助 | 退休村主职干部 | |
7 | 《新昌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民字〔2021〕17 号) | 县民政局 | 七一慰问 | 对全县在册的4名三老人员进行七一慰问 | |
县民政局 | 春节慰问 | 我县在册低保户、边缘户、三老人员 | |||
8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20号) | 县民政局 |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补助 | (一)具有新昌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新昌户籍城乡居民; (二)非我县户籍在我县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驻新部队现役军人;与我县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我县域内发现并在新昌县眠山开发有限公司火化的无名、无主尸体。 以上对象的骨灰须安葬进公墓或因公墓未覆盖而自己建坟且符合标准的,可享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补助。 | |
9 |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发〔2020〕3号) | 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1.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四类: (1)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困境儿童。 (2)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 (3)第三类救助对象:指除第一、二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符合相关收入和财产标准的新昌县户籍人口。 (4)第四类救助对象:持有新昌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内)、困难发生在我县的流动人口,以及新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 |
县民政局 | 生活救助(台风) | 1.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四类: (1)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困境儿童。 (2)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 (3)第三类救助对象:指除第一、二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符合相关收入和财产标准的新昌县户籍人口。 (4)第四类救助对象:持有新昌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内)、困难发生在我县的流动人口,以及新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 |||
10 |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新昌县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93号 ) | 人社局 | 就业重点援助对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已被登记认定为“城镇4050”、“城乡低保”、“城镇零就业家庭”以及“复原转业军人”等类型的就业困难人员 | |
11 |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4〕30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明确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6〕23号) | 县卫健局 | 计生公益金补助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及困难家庭 | |
12 |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明确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6〕23号) | 县卫健局 | 双农独女养老保险补助 | 双农独女家庭父母 | |
13 | 《关于进一步明确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新人计〔2012〕24号) | 县卫健局 | 并发症人员医疗费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人 | |
14 | 《新昌县卫健局 新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新昌县出生缺陷预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县卫健局 | 出生缺陷预防 | 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有一方为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员) | |
15 | 《新昌县卫生局 新昌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新卫〔2014〕66号) | 县卫健局 | 艾梅乙母婴阻断 | 全县医疗卫生机构中进行孕产期保健时接受初次艾滋病、梅毒及乙肝筛查的所有孕产妇 | |
16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新昌县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77号) | 县发改局 | 家庭屋顶光伏电量补贴 | 家庭屋顶光伏安装户 | |
17 | 关于印发《2020乡村振兴战略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乡政组办〔2020〕3号) | 县发改局 | 粮食流通补助 | 20户粮食应急供应点,3家应急加工企业(共120吨应急加工粮),粮情价格监测及粮食经营情况调查点11家,粮食经营大户5家。 | |
18 | 《新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新城住办〔2021〕8号 ) | 县建设局 | 租赁补贴省专项 |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等 | |
19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邮站运营管理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47号 ) | 县交通局 | 村邮员补助 | 各乡镇(街道)村邮站 | |
20 | 《关于规范提升全科网格建设的指导意见》(新综治委〔2018〕3号 ) | 县政法委 | 全科网格员 |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环保、食品药品、安监、农林、水利、卫计、气象、消防等部门网格员 | |
21 |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茶业建设茶业强县的意见》(新政发〔2018〕37号) 《关于调整完善新昌县茶业强县建设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新茶组〔2019〕1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茶产业补助 | 茶叶生产加工主体、茶叶炒制选手 | |
22 | 新昌县乡村振兴暨“五星达标,三A争创”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2020年乡村振兴战略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新乡振组办〔2020〕3号)、《新昌县规模种粮补贴实施细则》(新农〔2016〕48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规模种粮补贴 | 50亩以上规模种粮用户 | |
县农业农村局 | 旱粮种植补贴 | 50亩以上规模种粮用户 | |||
23 | 《关于加快经济薄弱村消除转化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委办〔2017〕114号)、《新昌县财政扶持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18〕614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来料加工经纪人补助 | 经纪人 | |
24 | 《关于印发《2020 年乡村振兴战略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乡振组办〔2020〕3 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土地规模化流转奖励 | 流出农户 |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产业化补助资金 | 高素质农民、小京生规模种植户、粮食经营大户、规模种植大户、农户 | |||
25 | 新昌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新昌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新农机购办〔2018〕3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购买农机的用户、合作社、企业等 | |
26 | 《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天姥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县的若干意见》(新委办〔2020〕 29 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村振兴人才资金 | 绍兴市乡村振兴“领雁计划”人才 | |
27 | 关于印发《大力保障农产品供应、全力扶持农业生产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农〔2020〕 2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补助 | 从事 速生 叶菜 (小白菜、青) (小白菜、青) 种植的 基地 (家庭农场、合作社种植户企 (家庭农场、合作社种植户企 (家庭农场、合作社种植户企 (家庭农场、合作社种植户企 业) | |
28 | 《新昌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新农〔2015〕111 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县域范围内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
29 | 《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关于调整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报酬的通知》(新委办〔2017〕133号)、《关于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基本报酬的意见》(新纪〔2012〕33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主职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