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16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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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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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充分利用畜禽排泄物等农业资源,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商品有机肥,提高土壤肥力和农产品品质,促进我县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将《新昌县2021年度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切实做好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和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新昌县农业农村局 新昌县财政局
2021年7月12日
新昌县2021年度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加快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促进畜禽排泄物肥料化利用,提升耕地质量和农产品品质,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现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0〕57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首批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1〕5号)、《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特编制2021年度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计划推广补贴商品有机肥1500吨。
二、实施范围
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化肥减量增效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等区域,兼顾新增耕地地力培育,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包括但不限于茶叶、香榧、苗木、草皮、水果、木本中药材)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县范围内(不包括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种植粮油、茶叶、水果、蔬菜、中药材、香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要求相对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
四、补贴标准
按照“总额控制、据实补贴、补完为止”的原则,对在备案企业购买商品有机肥达到5吨及以上,给予190元/吨的省财政补贴和200元/吨的县财政补贴,最高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其中省补资金不超过单价的三分之一,县补资金总额以年初预算30万元为限。
五、肥料和企业要求
补贴商品有机肥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浙江省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T525-2021)、《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或《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要求的产品。
供肥企业须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补贴肥料产品到补贴对象。供肥企业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应告知县农业农村局,供肥企业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同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供肥企业应及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若出现肥害症状,用肥主体、供肥企业应即刻停止用肥、供肥,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
六、工作流程
(一)供肥企业确定。供肥企业实行“备案制”,数量不限。有意向的供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农业农村局报备,登记供应肥料的品种与价格、销售服务网点与联系人等信息,经专家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定点供肥企业名单,告知各乡镇(街道)。
(二)主体申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购肥前,需填写商品有机肥需求计划申请表(附件1),经村里公示(附件2,需留存公示照片),所在乡镇(街道)按照推广数量(附件3)控制申报总量并核实资料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资源利用指导中心汇总,材料最迟接收时间为2021年8月15日。若全县补贴指标尚有余额,则继续开放申报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率,时间最迟不超过9月10日。使用主体需提供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村级证明交所在乡镇(街道)审核。
(三)部门审定。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每年商品有机肥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的标准确定计划供肥量,下达用肥指标并函告到乡镇(街道)和供肥企业。无故放弃计划供肥量的农户,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项目。
(四)肥料供应。使用商品有机肥主体与供肥企业签订商品有机肥购销合同,供肥企业及时向补贴对象提供肥料,送货到指定地点后,现场拍照(运货车全景照1张、肥料卸下场景1张、签收人手持确认单1张),并填写供货接收确认单(附件4)等相关资料。支付购买商品有机肥货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对所供商品有机肥进行随机抽检,监管产品质量。
(五)上报审核。使用商品有机肥主体必须在10月10日前将供肥合同、供应商供货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公示照片(附件2)、新昌县商品有机肥资金补贴申请表(附件5)和银行开户账号复印件(“对公账户”)等材料,报送所在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核实无误后,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资源利用指导中心汇总,提交由农业资源利用指导中心、种植业管理科、种植业技术推广中心、茶叶站等科室相关人员组成的县农业农村局审核专家组复核。
(六)补贴发放。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街道)和供肥企业提供的相关农户购肥资料,确定补贴资金额度,经专家组抽样检查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附件6),公示5天无异议后,再报县财政局拨付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将补贴资金统一发放到购肥主体的相应账户。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切实加强领导,责任落实到位,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创新补贴肥料产品推广应用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根据本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情况制定相应政策办法,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方案制订、业务指导和补贴资金兑付,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县财政局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开展宣传培训。商品有机肥能有效促进土壤肥力提升、提高农产品品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认知程度。县、乡镇(街道)两级农技人员做好技术推广、指导培训和实施建档等工作,及时跟踪调查商品有机肥推广使用效果和了解补贴对象的意见。
(三)规范资金补贴。供肥结束后,对各生产经营单位所采购的商品有机肥数量、供货合同、购肥票据进行核实,按程序发放补贴。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将加强对补贴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监管、落实到位等情况的监督抽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农民直接受益。乡镇(街道)要严格核实,加强核实验证,对商品有机肥推广数量、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和相应的产业、数量进行核实。县农业农村局将加强商品有机肥使用业务指导,对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将加强供肥企业和所供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的监管,依法组织对供肥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商品有机肥产品投诉举报机制。
(五)严肃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1.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2.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3.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4.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将建立供肥企业、补贴对象信用档案,并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和省农业农村厅。
监督举报电话:
新昌县农业资源利用指导中心 :0575-86029755
新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0575-86022234
附件:
1.新昌县2021年度商品有机肥需求计划指标申请表
2.新昌县2021年度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指标申请公示表
3.各乡镇(街道)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数量分解表
4.新昌县2021年度商品有机肥供货接收确认单
5.新昌县2021年度商品有机肥应用资金补贴申请表
6.新昌县2021年度商品有机肥补贴公示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