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45445888/2021-66004 | 文件编号: | 新医保〔2021〕13号 | 发布机构: | 县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31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时间:2021-09-17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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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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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医保局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新昌县参保人信用记分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昌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31号
新昌县参保人信用记分操作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行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环境,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信用管理办法》《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新昌县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三)本操作细则所称参保人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信用主体的相关信息进行动态综合评价,确定医疗保障信用分和相应医疗保障信用等级(以下简称“信用等级”),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奖惩措施,以规范参保人医疗保障行为的管理办法。
(四)医保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指导、监督参保人信用评价工作,具体操作管理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根据信用指标评分标准对参保人进行信用记分、信用评估、信用发布、信用修复等工作。
(五)参保人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等级评价
(一)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将参保人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医保部门对参保人信用情况进行分级评价,A级表示信用优秀;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中等;D级表示信用较差;E级表示信用差。对参保人年度信用评价分级结果有效期限为1年。
信用等级A级:信用评价得分850分(含850分)至1000分。
信用等级B级:信用评价得分800分(含800分)至850分(不含850分)。
信用等级C级:信用评价得分750分(含750分)至800分(不含800分)。
信用等级D级:信用评价得分700分(含700分)至750分(不含750分)。
信用等级E级:信用评价得分700分以下(不含700分)。
(二)参保人以下情况被认定为医保失信行为。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益;
4.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5.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6.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7.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记分管理
(一)参保人信用记分试行期间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医保年度,初始总分800分,加分后,信用得分最高为1000分,扣分项可以进行记分修复。
(二)医保经办机构在信用记分后告知参保人。参保人对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递交重新核定记分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属记分错误的,应当取消记分。
(三)医保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的信用记分信息进行跟踪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营造诚信规范服务的社会氛围。
(四)参保人受到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部门与诚信相关的表彰,给予信用加分,加分由参保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减信用记分等相关资料。
四、结果运用
(一)医保部门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对参保人进行分类管理。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享受医保容缺受理;根据医药机构资源在定点医药机构享受信用就医、绿色通道、住院优先、专家加号、增值服务等;符合金融机构基本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在定点金融机构提升个人授信额度或享受利率优惠。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的宣传辅导。
(四)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依法从严管理,增加审核频次,可进行口头告诫、信函告诫、约谈等。
(五)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对其就诊信息合规性、合理性进行重点审查,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六)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其失信信息推送至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因违规使用医保卡、违规享受医保待遇等被处罚的,其失信信息根据《绍兴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推送至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因涉及欺诈骗保被处罚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12个月,医疗费用结算由医保卡实时结算改为个人全额垫付结算,其失信信息根据《绍兴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推送至公共信用工作机构。
(七)医保部门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发改、大数据、卫健、人社、市监、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医疗保障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加强与“信用绍兴个人诚信分应用管理平台”对接,逐步纳入信用绍兴个人诚信分应用管理。
五、记分修复
(一)为鼓励和引导参保人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提升自身信用水平,实行信用记分修复机制。
(二)申请记分修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属于可修复信用记分自确定之日起记分时间满6个月;信用记分自确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同一条款引起的信用记分;申请时未被暂停医保服务的。
(三)参保人信用记分修复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的方法有序进行(附件2-6)。
(四)参保人申请记分修复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予以确认;对于不符合记分修复条件的,不予记分修复;对于符合记分修复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结合核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认是否予以记分修复。
(五)参保人对记分修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处理。
六、附则
(一)本细则的信用指标评分标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结合试点政策变化和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二)本细则由新昌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
1、新昌县参保人信用评价标准
2、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
3、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单
4、信用修复申请表
5、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6、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附件1: 新昌县参保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 分值(分)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内容 | 评定 频率 | 获取方式 | 赋分标准 | |
基础管理 | 50 | 基础信息 | 1 | 参保情况 | 因个人原因重复参保、多地参保 | 月 | 系统检测 | 发现一次扣10分。 |
行政监督
| 300 | 一般违法 行为 | 2 | 转借医 保卡 |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 次 | 日常检查 大数据分析 | 1.经查实每次扣 10分;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次扣30分。 |
3 | 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 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 次 | 大数据分析 日常稽核 | 1.经查实每次扣 10分;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次扣30分。 | |||
4 | 转卖套现 |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 次 | 监督举报 日常检查 | 1.经查实每次扣 10分;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次扣30分。 | |||
5 | 接受返 现金实物 |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 次 | 监督举报 日常检查 | 1.经查实每次扣 10分;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次扣30分。 | |||
6 | 其他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 其他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被医保部门查实。 | 次 | 日常检查 大数据分析 | 1.经查实每次扣 10分;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次扣30分。 | |||
行政监督 | 350 | 欺诈骗保 行为 | 7 | 转借医 保卡 | 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 次 | 日常检查 视频监控
| 1.经查实被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0分; 2.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一次扣 100分。 |
8 | 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 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 次 | 大数据分析 日常稽核 | 1.经查实被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0分; 2.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一次扣 100分。 | |||
9 | 转卖套现 | 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 次 | 监督举报 日常检查 | 1.经查实被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0分; 2.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一次扣 100分。 | |||
10 | 接受返现金、实物 | 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 次 | 监督举报 日常检查 | 1.经查实被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0分; 2.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一次扣 100分。 | |||
11 | 冒名就医 | 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 次 | 大数据分析 监督举报 | 1.经查实被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0分; 2.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一次扣 100分。 | |||
12 | 冒名购药 | 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购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 次 | 大数据分析 监督举报 | 1.经查实被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0分; 2.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一次扣100分。 | |||
13 | 伪造凭证 |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 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 次 | 日常检查 视频监控 | 1.经查实被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0分; 2.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一次扣 100分。 | |||
14 | 虚构服务 | 通过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 次 | 日常检查 视频监控 | 1.经查实被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0分; 2.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一次扣 100分。 | |||
15 | 其他欺诈 骗保行为 | 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其他行为,被医保部门查实的情况。 | 次 | 监督举报 日常稽核 | 1.经查实被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0分; 2.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一次扣 100分。 | |||
管理引导 | 200 | 正面激励 | 16 | 表彰奖励 | 参保人在医疗保障领域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部门表彰奖励。 | 年 | 相关部门 | (1)县级行政部门加 10分;(2)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行政部门加 50分;(3)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政部门加 100分; (4)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级行政部门加150分;(5)国务院加200分。
|
社会服务 | 17 | 志愿服务 | 参与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志愿服务、社会监督等工作。 | 项 | 相关部门 | 参与志愿服务、社会监督一项加30分。 | ||
18 | 监督举报 | 参与医保打击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工作。 | 条 | 相关部门 | 经查实的举报线索每条加30分。 | |||
19 | 建言献策 | 对医保政策或者基金监管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 条 | 相关部门 | 被医保部门采纳的每条加30分。 | |||
公共信息 | 100 | 公共信息 | 20 | 公共信 用评价 | 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公共失信信息交互。 | 年 | 信息交互 | 每次扣20分。 |
备注:扣分项,扣完为止;加分项,加满为止。 |
附件2:
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
申请人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异议信息描述 | |||
申请理由 (可附页) |
年 月 日 (盖章) | ||
信用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自负。 签字: (盖章) | ||
备注 |
附件3:
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单
申请人 | |
异议信息 申请内容 | |
异议信息 处理结果 | 新昌县医疗保障局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 |
附件4:
信用修复申请表
失信主体基本情况 | 申请人 | |
联系方式 | ||
申请修复的失信信息内容 | 失信信息内容描述 | xxxx 年 xx 月 xx 日,因****行为被处以***罚款或者解除协议等(可提供页面打印件或复印件) |
申请信用修复的理由 | 符合《新昌县参保人信用管理记分操作细则)》规定 | 第十六条规定:符合□ 不符合□ |
申请人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盖章) 申请日期: |
附件5:
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编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新昌县参保人信用管理操作细则》规定, 决定不予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异议申请。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附件6:
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编号:
申请修复主体 | 申请人 | 联系方式 | ||
失信信息内容 | ||||
医疗保障部门意见 | 修复条件 认定情况 | 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至申请日,不良信息已披露年 x 个月, 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 ||
修复处理意见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